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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汽車安全氣囊產品責任之舉證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葛濤  時間:2017-04-11
  論文提要: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汽車已成為普遍的代步工具,隨之而來的是安全氣囊事故的頻發,并出現受害者因舉證難而導致維權難的尷尬局面。由于我國在理論界及立法上未就汽車產品責任形成規范性意見,在傳統舉證責任分配模式下,受害者處于汽車專業領域的劣勢地位,由其完成安全氣囊存在缺陷、缺陷與受損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存在較大困難。在汽車產品責任領域,只有打破傳統舉證分配原則,改變必然因果關系通說觀點,將歸責原則明確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果關系采“蓋然性因果關系”,形式上由受害者舉證、實質上由生產者舉證,只要受害者能初步證明安全氣囊在事發時未彈出或亂彈出并造成傷害,即視為其完成舉證責任,再將剩下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生產者完成,若生產者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唯有如此,才能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理念,實現企業誠信,督促生產者不斷提高產品質量。

  主要創新觀點

  本文主要從汽車產品責任領域出發,建議對于汽車安全氣囊等特殊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明確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果關系采“蓋然性因果關系”,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損害事實的發生、缺陷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從原有的由受害者全部實質性完成,轉變為形式上由受害者完成、實質上由生產者完成,受害者僅需證明其因使用該產品導致發生損害、安全氣囊未彈出或亂彈出該兩個客觀事實即可,其余舉證責任由生產者完成,以此降低作為汽車專業領域處于劣勢地位的受害者之證明程度,促使生產者不斷完善汽車構造、提升產品質量。

  【引言】

  法律乃善良及公平之藝術。一部理性的法律標志著它不僅在形式上安排得妥當與合理,更要求其實質上有正確的價值觀念與指導思想,只有在實質理性的正確指引下建構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良法”。

  一、受害者對汽車安全氣囊產品責任舉證難

  目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車已成為人們普遍的代步工具,隨之而來的,是使用汽車時各類事故的頻發,其中,因汽車安全氣囊集成系統問題如安全氣囊未彈出保護人、亂彈出傷人等造成的人身傷亡事件和消費糾紛頻頻發生,并出現因舉證難而導致受害者維權難的尷尬局面。

  2012年8月6日,梁某在駕駛A汽車過程中與對面B汽車發生嚴重碰撞,梁某因A汽車內安全氣囊未能彈出保護身體導致頸髓損傷并高位截癱,經鑒定構成四級傷殘,B汽車內的駕駛員孫某因安全氣囊及時彈出得到保護而未受任何傷害。發生事故后,孫某曾委托鑒定機構A就該汽車產品質量進行鑒定,鑒定機構C認為該汽車安全氣囊在事發時未彈出,屬產品質量瑕疵所致。后孫某持鑒定意見c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生產者要求法院就該安全氣囊在事發時應否彈出對外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機構D依據汽車出廠標準認為事發時該安全氣囊不應彈出,法院準備采信鑒定機構D的鑒定意見d,孫某在面臨即將敗訴的不利情形下無奈撤訴。

  以上是一起因汽車安全氣囊出現事故致人嚴重受傷并因舉證難而導致受害者維權難的真實案例。筆者通過在中國知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媒體進行搜索等方式,以我國自1993年至2015年來近二十余年發生的汽車安全氣囊事故為樣本進行數據統計,試圖對此類事故數量及舉證情況等進行分析比較。

  (一)因汽車安全氣囊引發事故的統計分析

  據不完全統計,筆者共搜索到此類事故77起,涉及人員144人(包括主駕駛座71人、副駕駛座40人、后排座29人、座位情況不明4人),案例來源為期刊14起、報紙17起、網站45起、未對外公布案例1起。

  作者通過統計發現,在發生事故后,受害者選擇的維權方式往往是與銷售者、生產者協商,或是向消費者協會、報刊、網站等媒體投訴,而選擇向法院起訴的較少。在作者搜索到的77起事故中,向法院起訴的僅為29起、占事故總數的37.66%,未起訴的為48起、占事故總數的62.34%。分析原因,主要與受害者舉證難有很大關系,此外,還有部分人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由于起訴銷售者、生產者舉證難,大部分受害者不愿向法院起訴,有的認為與生產者、銷售者協商更能直接解決問題,有的因為傷情不嚴重,只是想向相關單位投訴抱怨,希望由消費者協會等相關部門對生產者、銷售者進行處理,有的深信輿論力量的強大、寄希望于新聞媒體的曝光,還有的采取同一問題多方投訴的方式,向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同時進行投訴,希望加大解決問題的力度。在采取以上維權方式后,只有極少數的受害者得到了數目較少的賠償,還有大多數受害者未能得到賠償。盡管如此,在未得到賠償的大多數受害者中,又有大多數的人因為考慮到不知如何取證、向法院起訴后等待結案的時間遙遙無期過于漫長、最終判決結果走向無法確定、付出成本與回收成本可能不成正比、精神壓力過大、嫌較麻煩等原因未去起訴,或者根本沒想過去法院起訴,或者最初動過向法院起訴的念頭,但最終選擇了息事寧人、自認倒霉,不愿意起訴。剩下最后極少數的受害者,由于此前曾向律師咨詢相關法律知識,維權意志比較堅定,自認為有一定勝訴的把握,甚至或多或少取得了一些證據,故選擇了向法院起訴,但他們在起訴后往往還是面臨舉證難的窘境。

  (二)世界各國汽車生產者因安全氣囊出現隱患而召回汽車情況

  作者在網上搜索此類事故時獲悉,自2015年起,世界各汽車品牌公司開始陸續實施汽車召回,大部分汽車召回的原因是汽車正、側面安全氣囊出現安全隱患,而安全氣囊大多來自日本高田公司。日本高田集團供應的安全氣囊會爆裂金屬碎片的問題,會對前排乘客造成安全威脅。據蓋世汽車網報道,因使用高田缺陷氣囊,豐田、日產和三菱等日本車企正在全球追加召回大約317.8萬輛汽車,其中在中國大約召回24.4萬輛。以上因安全氣囊存在隱患涉及到的車輛共計99.021萬。

  千里之冰,非一日之寒。正是在諸多人受傷甚至付出生命代價的慘痛教訓推動下,生產者方以召回部分存在安全隱患汽車的方式,默認安全氣囊存在缺陷,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對汽車安全氣囊問題推諉遮掩。

  二、對于受害者安全氣囊事故舉證難的原因分析

  本文中,作者試圖從立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簡單分析受害者在安全氣囊事故方面舉證難的原因。

  (一)立法理論上

  我國傳統上屬大陸法系國家,在侵權法因果關系方面,必然因果關系理論為我國通說,其以哲學因果關系理論為基礎,揭示了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內在聯系。雖然其既有利于減輕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又有利于堅持因果關系的客觀性,還有利于限定責任,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隨著各類產品的日益復雜化、高端化,消費者對其產品質量的期望性越來越高,對于所有產品的責任侵權,如果在理論上直接適用或僅僅適用必然因果關系,顯然難以勝任,而汽車產品責任又屬于產品責任中的特殊類型。目前,我國在汽車產品責任方面,尚屬摸索階段,對于汽車產品責任原則等缺少具體的立法理論支持,涉及到汽車產品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雖有《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也在《侵權責任法》第二章中談及到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但均僅在表面偶有涉及,屬泛泛而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對法院進行理論指導,可操作性不強。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由于可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較少,有的法院是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請,有的法院是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而在支持原告訴請的判決結果中,有的是支持全部訴請,有的是支持大部分訴請,有的是支持小部分訴請,由此可見審理結果往往相差較大。出現此現象的原因,除案情各有所異外,與立法理論上沒有具體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有很大關系,此外,還與法官的生活閱歷、審判經驗、認知能力、主觀判斷力有一定關系。

  (二)司法實踐中

  1、受害者單方舉證難

  目前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產品存在缺陷,二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三是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相對啤酒瓶突然爆炸傷人等簡單類型的產品責任糾紛而言,汽車該特殊產品由于零部件繁多、構造原理較為復雜等原因,案件類型較為特殊,其舉證責任比啤酒瓶傷人此類簡單案例的舉證責任更高、要求更為嚴格。處于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和體現誠實信用原則之要求的角度,須在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前提下才能提出訴訟請求,盡管當事人不可能在訴訟開始時就提供充分的證據,盡管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可能出現無法證明或者經過證明不存在的情況,但誠實信用原則仍然要求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承擔一定的真實義務。故在目前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舉證分配制度下,如果受害者因汽車安全氣囊發生事故而欲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一定要證明該汽車的安全氣囊存在缺陷、被侵權人因該安全氣囊而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該安全氣囊的缺陷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方完成其舉證責任。由于受害者并非汽車領域的專家,往往在出現事故后為維權益再去了解有關安全氣囊的相關知識,且由于了解渠道、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受害者了解到的往往只是安全氣囊領域的淺顯知識,處于該領域的劣勢地位。對于因汽車安全氣囊出現事故而造成受害者損害的事實,受害者能夠予以證明,但是,對于安全氣囊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則損害結果與安全氣囊缺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害者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如此看來,在目前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舉證分配制度下,受害者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筆者統計的29起已起訴案件中,就出現了6起因法院將以上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完成,而原告無法完成該舉證責任,最后導致在該6起案件中,出現5起案件的原告敗訴、1起案件的原告因面臨敗訴風險而撤訴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在汽車安全氣囊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進行司法鑒定以及鑒定意見如何,都會影響到受害者的舉證程度。在搜索到的29起已向法院起訴的案例中,僅有2起案例中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訴前,曾經自行委托相關鑒定部門對汽車安全氣囊進行了鑒定,其中,有1起案例中受害者申請鑒定的事項不詳,鑒定的意見為:“事發時涉案車輛安全氣囊全部未開啟,車門全部能打開,四車門門鎖全都完好”,可見該鑒定意見只是對涉案車輛的現狀作出客觀描述,并未對涉案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發表客觀評價;而另1起案例中受害者委托鑒定部門對涉案車輛的質量進行鑒定,鑒定的意見為:“受害者駕駛的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安全氣囊未張開,屬產品質量瑕疵所致”,雖然該鑒定意見已對涉案車輛質量問題作出了客觀評價,但“瑕疵”與“缺陷”并非同一概念,鑒定認為安全氣囊未張開、屬產品質量瑕疵所致,但仍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的安全氣囊存在缺陷,該鑒定意見仍然難以被法院采信。在司法實踐中,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的鑒定意見往往是法院采信并認定涉案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直接證據,而鑒定與否、如何鑒定,都會影響到受害者的舉證,導致其舉證難。

  2、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難

  在進入司法程序后,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啟動司法鑒定程序,開始對外委托司法鑒定,而鑒定部門對于汽車安全氣囊進行司法鑒定,是在其讀取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的相關電子數據后,通過對相關數據進行各種對比分析,再結合鑒定所依據的標準、鑒定的事項等,最后得出安全氣囊是否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司法實踐中發現,在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對汽車安全氣囊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亦存在鑒定難的問題。

  (1)因安全氣囊安全性能標準的缺失導致鑒定標準的缺失

  關于安全氣囊安全標準的制定,由于汽車安全氣囊本身的結構比較復雜,各國在標準制定上都很嚴謹。美國用了十余年的時間制定相關標準,直到1984年,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才在“聯邦汽車安全標準”中增加了關于安裝氣囊的要求。從此,安全氣囊的發展和使用有了第一個明確的法律準則。此后,歐洲、日本以此為藍本也對汽車安全氣囊進行相應立法。我國相關部門一直在對氣囊的安全標準進行研究,但尚未出臺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1999年10月28日,國家機械工業局發布《關于正面碰撞乘員保護的設計規則》,其中明確提出對汽車乘員在發生汽車碰撞時的安全標準。2006年4月,3個涉及安全氣囊零部件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出臺,但它僅規定了單獨某一零部件的試驗方法等,屬于零部件在裝配前的試驗標準,而不是整個安全氣囊集成系統的評價標準,并不能作為判定氣囊制造質量是否合格、氣囊與具體車型是否相匹配的依據,更不能作為判定事故發生后安全氣囊是否應該打開的依據。

  目前,我國尚未針對汽車安全氣囊系統出臺安全性能認定標準,只有汽車生產者為通過檢測各自制定了企業標準。一般而言,為了降低自身風險,生產者在制度其車輛的企業標準時,都會將相關參數降低。當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時,接受鑒定的鑒定部門往往明確表示要求由委托法院提供鑒定所依據的相關標準,否則拒絕進行鑒定或是表示無法進行鑒定。在沒有國家標準、只有企業標準的情況下,為了進行鑒定,部分法院只有提供企業標準作為鑒定的依據。但是,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因為提供鑒定依據的企業標準相對而言本身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或者說容易讓人產生合理懷疑,在此情況下得出的司法鑒定也就難以令人信服。

  (2)鑒定部門及其人員的鑒定條件專業與否難以保證

  目前,我國司法部既未將安全氣囊單列為鑒定項目之一,也未出臺細則明確規定對汽車安全氣囊進行鑒定應具有的具體鑒定資質及相關鑒定設備,導致法院在選擇鑒定單位時,只能參照有機動車痕跡鑒定資質或機動車技術性能鑒定資質的相關鑒定部門來選定鑒定單位,選擇鑒定單位的主觀隨意性較大,加上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缺少針對安全氣囊所應具有的專業資質,且鑒定人員缺少相關鑒定設備(如行車記錄儀的讀取器等),鑒定人員在讀取電子數據時,采取的鑒定方式較為隨意,有些在讀取車輛電子數據時使用的是生產者提供的行車記錄儀讀取器,有的并未讀取相關電子數據,僅通過目測或是簡單丈量得出相關數據。

  (3)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相關數據的原始、完整性難以保證

  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相關電子數據是鑒定所依賴的主要數據來源。能否對安全氣囊質量問題作出客觀評價,與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的相關電子數據密不可分。但是,當汽車發生安全事故后,生產者往往以勘驗數據或專業檢修等為由將汽車拖運回生產廠家,在受害者再將汽車取回后,一般只是對汽車的外觀零部件的完整性進行查看,對于內部電子數據原始、完整與否,無法核查。當受害者起訴銷售者或生產者后,為證明汽車安全氣囊存在缺陷,往往要將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的相關電子數據提交鑒定部門鑒定,由于汽車此前曾被生產者運回廠家,對于汽車行駛記錄儀中的現有電子數據是否為原始、完整的數據,是否已被生產者更改為有利于生產者的數據,往往難以確定,這也成為鑒定前的一個疑點,在舉證階段當事人爭議較大。本文開篇所提及的案例即存在此情況。

  三、完善我國汽車安全氣囊事故舉證責任分配的建議

  (一)立法理論上

  1、建議采嚴格責任與“蓋然性因果關系”

  產品責任歸責原則,是判定產品責任的依據和準則,一般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嚴格責任。現在各國的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以嚴格責任為主。在嚴格責任條件下,受害人只要能夠證明產品有缺陷,生產者或銷售者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嚴格責任目前已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通用的歸責原則之一,在多數國家采取契約擔保原則、過失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并存的格局中,“由于明顯的原因,最成功的產品責任訴訟大多數是以嚴格侵權理論為依據的”。嚴格責任促進生產者進行產品缺陷單方面預防,從而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因為生產者將產品投入流通,就開啟了危險源;生產者處于防免危險的有利地位,能夠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危險的實現。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生產者可以以最小的成本來防免風險。而產品責任領域中的嚴格責任原則便是通過對處于強勢地位的廠商、銷售商所負責任的強化,來恢復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從而保護受害人利益,以實現社會公正。

  此外,在因果關系理論方面,建議采納由日本民法學界在大陸法系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基礎上創造的“蓋然性因果關系”,以便對事實因果關系加以證明。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主要內容包括:其一,在形式上仍由受害者負擔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其二,受害者表現出“相當程度的蓋然性”的證明即可;其三,實質上的證明責任,由加害人承擔,應采取德國礦害賠償法中的表見證據理論,只要被告不能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就認定存在因果關系。在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模式下,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損害事實的發生、缺陷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從原有必然因果關系理論的由受害者全部實質性完成,轉變為形式上由受害者完成、實質上由生產者完成。受害者僅需證明其因使用該產品導致發生損害、發生損害時產品的狀態該兩個客觀事實即可,剩余的舉證責任則分配給生產者完成,若生產者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汽車生產者專門從事汽車生產行業,與產品的使用者相比,生產者更容易獲得產品使用的信息、確定產品存在的問題,其較之受害者而言具有較強的專業優勢。只有在類似汽車等特殊產品責任領域采納蓋然性因果關系理論,才能在因特殊產品導致的侵權糾紛中,對在專業領域處于劣勢地位的受害者降低其對產品責任因果關系的證明程度,減輕其舉證責任,以此督促作為處于產品強勢地位的生產者不斷完善產品內在構造,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以期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誠信,體現公平正義理念。

  2、出臺我國汽車安全氣囊安全性能認定標準

  在多次汽車臨床碰撞試驗后,盡快出臺我國汽車安全氣囊安全性能的認定標準,就安全氣囊在什么情況下符合彈出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具體而言,包括發生單方事故與雙方甚至是多方事故后,不同的事故原因所要求不同的安全氣囊彈出條件的力度、角度、瞬時加速度、四維方向、具體方位、傳感器讀取的數據值,安全帶的受撞擊力度最小值與臨界值,輔助佩帶安全帶與安全氣囊的彈出是否存在必然聯系,安全氣囊在車輛中的合理安裝位置與方向、最低安裝個數,安裝在不同位置的安全氣囊在受到撞擊、符合彈出條件后應逐個依次彈出還是同時彈出等等,為司法鑒定提供鑒定標準的依據。

  3、將安全氣囊單列為鑒定項目之一

  建議司法部將安全氣囊單列為鑒定項目之一,并明確規定,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若要對汽車安全氣囊進行司法鑒定,則第一,鑒定單位應通過司法部的安全氣囊鑒定方面的審核備案,并應擁有諸如行車記錄儀讀取器等相關鑒定專業設備;第二,鑒定人員應選任具備熟悉汽車內部構造、具有相關汽車專業知識等的專業技術人員。

  4、由生產者建立“安全事故第一時間跟蹤檔案”

  生產者在汽車售后服務手冊中新增一式兩份的“安全事故第一時間跟蹤檔案”,對汽車安全氣囊出現的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全程跟蹤并建檔,平時由受害者與生產者各自保管檔案。在出現人身傷亡的安全事故后,由生產者、受害者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作為三方見證,在生產者的指導下,由受害者進行操作,將行車記錄儀進行封存,并同步錄音錄像,保證行車記錄儀中電子數據的原始、完整性。

  (二)司法實踐中

  1、明確規定汽車安全氣囊質量缺陷與否的舉證主體形式上為受害者、實質上為生產者

  由于是受害者選擇的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啟了訴訟的源頭,從防止濫用訴權和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角度出發,就不能完全免除受害者的舉證責任,但完全由受害者舉證亦顯失公平。因此,對于產品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則損害結果與產品缺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兩個舉證責任要件,如果采取形式上由受害者完成、實質上由生產者完成,則較為公平。原告作為舉證人,應該初步完成其舉證責任,但是,只要原告在形式上完成了舉證責任,如該汽車安全氣囊在發生事故時客觀上并未彈出或亂彈出或未安裝安全氣囊,并造成了受害者的受傷甚至是死亡,那么,就可以視為原告已完成其舉證責任,剩下的舉證責任再轉移給生產者,由生產者來證明其安全氣囊不存在缺陷、該缺陷與受害者的受傷或死亡不具有因果關系,否則,視為生產者舉證不能。

  2、由三方在場、兩名以上鑒定人員采集鑒定數據

  進行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時,在受害者、生產者、法院三方同時在場情況下,由法院開啟封存的電子數據,由鑒定單位兩名以上專業鑒定人員在場用相關鑒定專業設備讀取鑒定所需相關數據并封存,完成對安全氣囊相關電子數據的采集,且對全程錄音錄像,以保證電子數據采集的原始、完整性。回到鑒定單位后,再由該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共同啟封、比對分析相關電子數據,最后得出鑒定意見。

  法律上,最危險的事情是對危險的責任給予漫不經心的放棄追究。侵權法并不是冷冰冰的文字條款,它是一套約束人之行為的倫理規范體系,而正義恰是檢驗這套體系能否引領人們向“善”的永恒標準。相信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治歷程中,我們的法能夠為人之利益而制定,在不斷摸索中走向成熟。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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