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被拒 股東將公司訴至法院 曹某是錫城某公司的一名股東。2015年5月26日,曹某向公司發出《會計賬簿查閱函》,以全面了解公司運營及財務狀況為由,要求查閱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26日的會計財務報告及會計賬簿。公司確認收到上述函件后,回函要求曹某先將股金欠款15萬元付清后,憑出資證明書才可以查閱。雙方協商未果,曹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完整提供上述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供其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閱。 【審判】被告無法證明原告查閱請求損害其利益 股東知情權獲支持 濱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供其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閱。現曹某根據法律規定,向公司書面提出了查閱請求,公司亦無法證明曹某查閱會計賬簿與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存在必然聯系,無正當理由不應當拒絕曹某的查閱請求。公司要求曹某先返還借款15萬元,因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可另案向曹某主張權利。據此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曹某提供該公司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26日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供曹某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查閱。 【點評】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需履行前置程序 公司拒絕則需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因此,作為股東如需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應首先向公司發出書面函件,提出查閱請求,并載明目的,履行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 對于公司來說,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一般來說,股東都是以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作為由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很難從中推斷出其本意究竟為何。此時舉證責任需要倒置,即由公司一方證明股東的查閱請求不具有正當目的。否則,公司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向法院舉證證明曹某查賬具有不正當目的,并可能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其無理由不應當拒絕曹某查閱賬簿的請求。 承辦法官提醒,股東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重要權利,也是股東重大決策權、受益權等其他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在股東知情權問題上,一方面股東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得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公司應當為股東合法行使知情權提供便利。 (作者單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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