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一:潘某系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真功夫公司)的股東之一,真功夫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6條規定:“……每一方還有權指定一家在中國或外國注冊的審計師審計合營公司的帳目,以每個財政年度一次為限。如果該等審計的結果與合營公司審計人員審計的結果有重大差異且為董事會所接收,則上述審計的費用應由合營公司承擔。合營公司將允許上述審計師接觸合營公司的帳冊、記錄和管理人員,并為上述審計師提供辦公場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設施,使其能夠開展審計工作。”2009年6月2日,潘某依前述規定向真功夫公司發出書面《審計通知》,真功夫公司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書面回函拒絕了潘某的審計要求。 案二:真功夫公司原董事長蔡某標因經濟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其無法行使股東權利,便委托其妹蔡某紅代為行使股東知情權,向真功夫公司要求查閱公司會議記錄、決議、財務報表等多項材料。真功夫公司回函稱,由于無法確認函件中“蔡某標” 的簽名和授權是否屬實,因此無法提供相應材料供蔡某紅查閱。之后,蔡某紅再次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但仍被真功夫公司以上述理由再次拒絕。 【爭議焦點與法院判決】 案一中,潘某認為,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嚴重違反了上述《公司章程》第8.6條的約定,屬于嚴重侵犯出資者權益的行為。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認為其一直按照規定進行有效審計,并沒有違反公司章程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不必另行審計。再者,即使要審計,會計師事務所也不是由原告指定,而是應該由法院指定。股東對會計帳冊、帳本有查閱權,但股東行使該權利應當出于正當的目的,必須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為前提,保護其權益首先要出現其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而潘某作為公司股東之一,其權益并未受到損害,因此在本案中不應享有查閱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被告的股東之一,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查閱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有關“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投資者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對公司及股東均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權利,被告應為原告行使股東權利提供便利條件。 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股東查閱權的規定及被告公司章程第8.6條關于股東查閱權的約定,原告作為合營一方,有權指定一家在中國或外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合營公司的帳目。被告在收到原告發出的《審計通知書》后,拒絕原告提出的審計請求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和章程的約定,侵害了原告作為合營一方的合法權利。財務報告、財務帳冊、會計憑證(包括與憑證對應的合同)及銀行對帳單是對公司進行賬目審計的必要資料,故被告應將相關財務報告、財務帳冊、會計憑證(包括與憑證對應的合同)、銀行對帳單提供給原告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同時應當依章程規定,為前述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辦公場所和所有其他合理的設施,使其能夠開展審計工作。 案例二中,真功夫公司認為,不能把信息交給對公司不利的股東代理人。其代理律師提出,真功夫要求改判法律依據是,公司未曾拒絕蔡某標行使知情權,而是蔡某標沒有履行好法定前置程序、提交有效證明。具體細節例如,在蔡某標被羈押期間,無法確認其簽名是真是假。公司復函要求蔡某標提供有效的書面申請和授權文件,但對方沒有音訊,且蔡某標一方的種種行為是為了影響公司的上市計劃,更不能讓其查閱重要信息。蔡某標的律師稱,法律保護股東知情權,股東申請查閱遭到阻礙,就有權提起訴訟。真功夫以無法斷定簽名真偽為由,一再阻止蔡某標查閱,實際就是一種拒絕。股東和公司即使利益高度一致,也難免有沖突矛盾,不能因為打了官司,就被剝奪股東知情權。 一審法院支持了蔡某標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真功夫公司將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7月18日止的全部股東會會議記錄及決議、董事會會議記錄及決議、監事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提供給原告蔡某標委托的代理人查閱、復制,真功夫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7月18日止的會計賬簿提供給原告蔡某標委托的代理人及會計專業人員查閱,駁回蔡某標的其他訴訟請求。真功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但鑒于蔡某標、真功夫公司在二審中均確認真功夫公司僅設董事會,未設股東會。因此,蔡某標要求查閱、復制上訴人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及決議不符合客觀事實,不予支持。同時,二審法院認為,由于《公司法》關于股東知情權的規定中沒有規定股東可以查閱、復制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審計報告,而且在真功夫公司的《章程》中也沒有規定股東有該項權利,故法院沒有支持蔡某標的該項請求。至于蔡某標認為真功夫公司《章程》中有規定上述權利,二審法院認為,由于《章程》中對查閱董事會記錄及審計報告的規定僅針對公司董事而設立,而蔡某標是以股東的身份提起訴訟的,其要求行使的是股東知情權。因此,法院認為蔡某標以《章程》為據要求行使上述知情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評析】 一、股東知情權保護的法理分析 知情權作為股東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股東行使其他股東權的必要手段和媒介,而此種權利的行使,又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性、公司內部管理和制度運作的成熟度以及整個市場誠信體系的發展節奏密切相關。知情權作為一項目的性與工具性兼備的股東權利,對于股東實現財產權益,維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因此股東知情權作為一種固有權,未經權利人同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都不能將其剝奪。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投資者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對公司及股東均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知情權的特殊規定對公司亦具有約束力,股東依法享有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權利,并且公司應當為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提供便利條件。 二、股東知情權限制與保護的衡平性研究 從公司法實踐來說,股東知情權就是公司股東了解公司運營狀況的權利。從更為積極的方面來理解,知情權還包含著股東對公司進行監督的權利。在潘某訴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由于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獲刑14年。蔡某的案發與潘某請求查賬之間似乎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種權利的維護往往伴隨著公司利益與股東權益的交織,股東維護知情權對于管理層而言并不是特別友好的舉動,且大股東維護知情權和中小股東維護知情權的目的完全不同。正如同本案中潘某查賬后,蔡某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的行為便被曝光。不能說這二者之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聯系,但的確存在這種可能,就是利用對公司審計的機會實施對某些控制者的調查。控制股東的違法行為固然應該受到懲處,但是股東毫無約束的查閱公司記錄和賬簿也會給公司和管理者的日常經營帶來困擾。股東權維護的討論中往往繞不開這樣一個問題:如何在維護知情權和限制知情權中找到平衡,即股東知情權邊界的確定。 為知情權的限制設置邊界其實就是讓知情權在合理范圍內行使。有學者認為對股東查閱權的行使應該進行三個方面的限制。第一,不應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第二,不應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第三,不應損害公共利益。誠然,股東任何維護知情權的行為都應該在有序的范圍內進行,前述限制僅僅只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限制,即不違反即可。但是很多情況下,對于股東要求查賬的行為應該提出更為積極的要求。筆者認為“適當目的”判斷原則和股東資格限制是較為合理的限制條件。 三、邊界的確定:股東知情權的合理限制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僅及于法律規定的范圍,并非漫無邊界,股東知情權的實現同樣應具有合理的限制條件,對于限制條件可從主觀目的、客觀主體資格以及對象標準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考量。 (一)“適當目的”判斷原則要求股東具有正當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的理由。只要股東目的適當就可以查閱。這個原則借鑒自美國,根據美國《修正標準商事公司法》第16.02(C)節的規定,“正當目的”必須符合三個要件:股東提出查閱和復制文件的請求是善意的,是為了適當的目的;股東闡明了他查閱和復制這些文件的目的,并且此種目的闡明應當是合理的、具體的;所查閱的記錄同他所欲達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關系。案例中,潘某提出查賬的請求完全符合上述標準。這里需要澄清的是,所謂善意是指查賬當時的請求是善意的。而這里的“適當目的”也是針對查賬當時而言。只要股東要求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時的目的是正當的,公司就應該為股東查閱提供便利。假設股東查賬的真實目的是為了公司控制權的斗爭需要,其借助查賬行為收集對當前控制者的不利信息,查找其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并借助這些信息的曝光迫使其下臺。此種隱藏的目的是否屬于“適當”呢?筆者認為,即使股東履行知情權可能存在這種目的也不能因此否認其適當性。因為股東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是具有合理理由的,且這種隱藏的目的也是對公司控制者的有效監督,防止其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權益。 (二)股東資格的限制是指應對有權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的股東資格進行限制。例如在持股比例、持股時間上作出相應的要求。我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就可以理解為任何股東都可以提出查閱公司賬簿和記錄,這不免為公司經營帶來極大困擾。所以對行使知情權的股東資格作出限制也是適當之舉。但此處便又涉及到另一個問題:股東權利平等,不能因為某股東資本多而額外給予特殊保護。對股東資格的限制無形中排除了中小股東的權利。筆者認為,這種平衡可以通過調節門檻條件來達到。一方面需要對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時間作出規定,另一方面這種要求不應過于苛刻,而是要起到一個普遍保障的作用。這樣就不會加重股東行使查閱權的負擔同時也減輕公司因成千上萬股東索求文件而造成的壓力。 (三)區分資料查閱的限度 針對不同時間、不同性質的資料查閱的限度也不相同。例如公司章程的查閱一般不需要證明“適當目的”,但是對于商業秘密等公司“核心”資料則需要適當考慮公司利益而設定門檻,作此考慮主要是鑒于股東知情權與公司商業秘密之間具有天然的緊張關系,過度擴張的股東查閱權極易導致公司商業秘密泄露,因此,需在公司利益與股東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如《公司法》規定對于會計賬簿的查閱規定僅限于查閱,而不包括復制,一定程度上對股東的查閱權作出了限制,主要目的防止股東惡意擴張查閱權損害公司利益。同時,如果股東行使查閱權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發生泄漏商業秘密、損害公司或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目前《公司法》對于股東查閱限度的規定只是只言片語,實踐中股東與公司在查閱權問題上經常出現相互推諉,對正當目的的圈界、限度標準的把握都缺乏一致的標準,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權利落空。筆者認為可通過法律規定對正當性目的及不正當目的進行系統性羅列,提高司法實踐中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利用公司章程的約束力,在章程中對權利行使的程序及具體的限度進行明細化規定。但是資料查閱限度的區分不應成為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阻礙。在不影響商業秘密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應當將盡可能多的信息提供給股東查閱,尤其是上市公司更應做到信息的及時有效披露。 【結語】 保障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在合理范圍內行使不僅有助于公司的良性運營更能起到對公司實際控制者的有效監督,使其不能肆意妄為。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權分散的日益普遍化,已然形成風險與權力分離的格局。股東行使查閱權的放與收,體現的是對股東權益保障與公司風險監控的雙向平衡,只有收放自如,才能讓真正體現規定的價值。 [參考文獻] [1](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010號判決. [2]《法制日報》2014年5月5日《真功夫股東知情權糾紛終審落槌》。 [3]楊路:“股東知情權案件若千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4期 [4]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46. [5]彭真明、方妙.股東知情權的限制與保障—以股東查閱權為例[J].法商研究.2010年第3期. [6]宋從文.股東知情權行使與限制之維[J].法律適用.2009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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