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紅經濟的高速發展,深刻改變了大家的生活方式、娛樂方式、消費方式,無數用戶已經習慣了去看直播“剁手”,刷短視頻娛樂休閑。 網紅經濟產業中,平臺、網紅、MCN機構都是重要組成部分,在過去,主流視野大多聚焦于抖音、快手、淘寶等平臺,以及頭部網紅,MCN機構則被一定程度上忽視,但近年來,MCN機構越來越受到關注。那MCN機構的定義是什么,有哪些分類,我國的法律對MCN機構是否作出規定,我們在本文中予以探討。 一、MCN機構的定義 MCN是舶來品,是Multi-Channel Network的縮寫,直譯就是多頻道網絡。MCN起初僅是為Youtube上的創作者提供管理服務或者是技術支持,指的是一種多頻道網絡的產品形態,通過將各種內容聯合起來,在制作、交互推廣、合作管理、規范運營和資本等方面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內容的持續輸出,從而最終實現商業的穩定變現。 中國本土的MCN本質是一個多頻道網絡的產品形態,基本組織架構包含運營、商業變現等,現實中更多的是指一種網紅經濟模式。 MCN機構在直播營銷、自媒體賬號領域最為活躍,通常作為直播營銷人員的服務機構,日常業務范圍涵蓋了網紅篩選和孵化、內容開發、自我內容平臺技術性支持、用戶管理、平臺資源對接、活動運營、商業化變現和合作、IP的開發等各個方面。 隨著我國網絡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MCN機構作為互聯網播出平臺和KOL之間的鏈接和橋梁,結合MCN機構在網絡直播產業中的扮演的角色,MCN機構可以這樣進行定義,MCN機構將內容生產者的內容包裝加工,推薦給互聯網平臺,在這個過程中互聯網平臺在內容的加持下獲得更多流量,內容生產者可以實現內容的變現,而MCN機構則從中獲得一定利益。從這個定義來看,MCN機構的范圍實際上非常寬廣。經紀公司、自媒體聯盟、廣告公司、垂直社區及內容平臺都可以納入到這個范疇內。 二、MCN機構的分類 簡單來說,MCN機構主要包括電商型、泛內容型和營銷運營型。 電商型MCN機構以電商為主要變現渠道,其業務不僅涵蓋網紅孵化、內容生產運營,更為核心的是商品供應鏈的管理。 泛內容型MCN通過優質、可定制的內容為品牌廣宣、營銷,撮合品牌和消費者。該類型以內容制作能力為核心競爭力,產品精品短視頻IP品牌。 營銷運營型MCN則是與網紅簽約合作,提供網紅孵化、培養變現的業務生態,同時為廣告主提供整合營銷方案,多渠道分發觸達潛在消費群體,全維度分析為廣告主推薦最優化的KOL矩陣組合。 當然,MCN機構根據不同的依據可以有不同分類,除了上面的分類外,亦可將MCN機構按依托平臺、內容行業、量級規模、主營業務以及團隊基因分為五大類,甚至可根據業務形態分為內容生產型、運營型、營銷型、經紀型、IP授權型、電商型、社群/知識付費型七大類。 三、我國法律對MCN機構的規定 經筆者在威科先行檢索,我國在國家法律層面并沒有對MCN機構的定義作出規定,目前檢索到只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及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分別對MCN、MCN機構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廣告公司》第二十六條規定:“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頻道網絡,是一個與視頻平臺合作的組織,源于國外成熟的網紅經濟運作模式,可提供受眾群體拓展、內容編排、創作者協作、數字版權管理、獲利和銷售等服務,以換取該頻道的一部分收入。” 《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則規定:“MCN機構:Multi-Channel Network,指為直播電商提供UGC/KOL/紅人/明星/自媒體等達人孵化服務、渠道拓展、選品及產業挖掘的主體。” 除了上述規定外,許多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雖然沒有對MCN或者MCN機構的定義作出明確規定,但仍可從零星規定中窺見各方對MCN機構的定義。例如《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則將MCN機構規定為直播電商多渠道網絡服務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數字化發展的意見》則將MCN機構定義為多頻道網絡產品形態機構,這里不再一一列舉。此外,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則規定MCN機構屬于網絡直播營銷主播服務機構。 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8月30日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雖然沒有明確對MCN機構作出規定,但筆者認為,MCN機構應屬于該辦法所規定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遵守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MCN機構是網絡直播經濟的重要參與者,業務跨度較廣,提供的服務內容、產品功能、從事的細分行業大不相同,筆者認為,從目前的法律框架看,MCN機構應受如下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的約束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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