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1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今天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筑牢制度基礎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風會上獲悉,這次修訂的重點之一是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比如,提高違法成本,增設“處罰到人”制度,最高可處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罰款;建立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銜接機制等等,目的是讓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試法。 加大治理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 2009年,我國出臺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進行了修訂,明確了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監管、社會共治的工作原則。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孫梅君介紹,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先后出臺了15部規章和多項制度規范,覆蓋生產經營許可、產品注冊備案、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各方面,衛生、農業、海關等部門也出臺了多項規章制度。“各級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加強風險管理,督促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食品安全狀況不斷好轉”。 但與此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孫梅君坦陳,現階段我國食品產業“小、散、低”為主的格局還沒有根本改觀,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觸點多。由于違法違規成本低,監管技術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業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問題仍時有發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時,食品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新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也需要相應的法規制度對市場主體進行規范引導。 于2009年頒布的現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中有的已明顯滯后,有必要進行全面修訂。 追究到人 在《條例》的諸多變化中,最為搶眼的莫過于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說,《條例》從多個方面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 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對存在故意違法等嚴重違法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細化屬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為執法中的法律適用提供明確指引,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從重從嚴處罰,這將“有助于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好地把握好執法尺度,保證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更加嚴謹、嚴肅。”王振江說。 針對《條例》新增的義務性規定,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這些義務性規定包括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增加了食品貯存運輸、餐飲具消毒、發布檢驗信息等環節的義務等。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此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及時采取措施控制風險、減少危害。 細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明確行政拘留與其他行政處罰的銜接程序。 最嚴監管 在完善法律責任之外,“最嚴格監管”要求還體現在《條例》的許多規定中。 比如,嚴控源頭風險。《條例》增設了農業投入品風險評估制度,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強化了進口食品風險控制措施,以及進口商的責任義務,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源頭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嚴查摻雜摻假。針對不法分子違法手段花樣翻新,假冒偽劣、非法添加屢打不絕,而有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相對滯后的現象,《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制定非標物質的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為嚴格監管執法提供依據,這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 嚴懲失信失德。信用是市場主體安身立命之本,《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目的就是通過強化信用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嚴打惡意違法。《條例》從違法行為的貨值金額、持續時間、損害后果、主觀惡意等方面列舉“情節嚴重”的情形,明確要求對“情節嚴重”者從重從嚴處罰。 孫梅君說,這些規定為實行“最嚴格的監管”提供了法律武器,體現了對違法行為嚴懲不怠的鮮明立場,有利于營造“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環境。“我們對監管執法績效的評價,不僅是違法企業要受到嚴厲處罰,而且要引導更多的企業持續合規、高質量發展”。 回應關切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社會關心的學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監管、食品虛假宣傳問題等,《條例》均予以回應。 為細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學校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擔管理責任。 針對保健食品監管,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礎上,《條例》主要補充了以下內容:一是不允許對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防止一些食品生產者對本應實行特殊嚴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義生產,逃避法定義務。二是加強生產環節的把關,規定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三是加強對銷售環節的監管,規定銷售者應當核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經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為進一步治理食品虛假宣傳,《條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礎上補充了以下規定:一是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二是明確非保健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組織和個人擅自發布未取得我國資質認定的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違法者最高可以處10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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