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8日14時30分許,贛B45587號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鐘某某無證駕駛該車在武平縣城區工業大道碰撞騎自行車的吳某某,造成吳吳某某受傷及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吳某某向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事故車贛B45587號中型自卸貨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武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贛B45587號中型自卸貨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吳某某償各項費用共計69532.06元,后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該項判決。贛B45587號中型自卸貨車掛靠被告昌寧物流公司。保險公司依照判決向吳某某支付了上述款項。后無證駕駛人鐘某某無故失蹤,遂保險公司以贛B45587號中型自卸貨車的掛靠方昌寧物流公司為單獨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昌寧公司支付所墊付賠償款。 【分歧】 保險公司能否單獨向掛靠公司行使追償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單獨行使追償權。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連帶責任的屬性,保險公司可以自由選擇連帶責任中的任意一方或雙方要求承擔所有責任。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向昌寧公司主張追償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單獨行使追償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后只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本案中掛靠公司并非涉案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直接向掛靠公司行使追償權。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根據連帶責任的責任性質,昌寧物流有限公司為本案的適格主體,應當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掛靠單位昌寧物流公司系事故車輛贛B45587的登記車主,駕駛人鐘某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掛靠單位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對自己的車輛負有法定的管理義務。其對駕駛人鐘某某無證駕駛疏于管理,致使鐘某某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本案中,昌寧物流公司與涉案事故中贛B45587的駕駛人鐘某某系掛靠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昌寧物流公司應當承擔涉案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以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享有對事故侵權人的追償權。 綜上,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連帶責任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和第18條之規定,保險公司有權選擇向負有連帶責任的昌寧物流公司和無證駕駛人鐘某某其中任何一方或雙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保險公司選擇僅將昌寧物流公司列為追償權的行使對象,是對其依法享有的連帶追償權利的處分。而是否應當追加另一連帶賠償責任人鐘某某為本案被告,是保險公司所享有的權利,不屬于法院行使權利的范圍。 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單獨向昌寧物流公司行使追償權,昌寧物流公司為本案適格被告。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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