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投資者向會計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索賠投資損失617萬余元。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上海德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系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首例涉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也是全國首例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涉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2015年8月,德駿資管公司與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投資協議》約定,以其管理的德駿資產管理—中國納斯達克—新三板2期基金向新綠公司投資630.3159萬元,其中100萬元計入新綠公司的注冊資本,其余計入資本公積。興華所提供審計服務,海通證券公司出具《推薦報告》,新綠公司于2015年11月獲新三板市場掛牌許可。2016年6月,新綠公司更換中興財所為其提供審計服務。同年,新綠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出具《關于對新綠公司采取責任改正措施的決定》。2018年4月18日,德駿資管公司賣出新綠公司股票,得款185406.16元。2019年6月11日,證監會出具【2019】5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新綠公司存在披露文件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信息等數項違法事實。德駿資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興華所、中興財所和海通證券公司連帶賠償投資損失6175306.25元。 原告認為,興華所、中興財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給原告造成損失,海通證券公司出具《推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盡到持續督導責任,三被告應對原告的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辯稱,三被告行為與原告損失均無因果關系。中興財所還認為本案作為新三板市場上發生的虛假陳述糾紛,不適用《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故三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庭審中,原、被告圍繞新三板市場能否適用《虛假陳述若干規定》、投資行為與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審計、督導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爭議焦點發表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新三板市場屬于《虛假陳述若干規定》所稱的證券市場,新三板市場發生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可適用《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具體法律適用規則應綜合考量新三板市場特性及案件具體事實。新綠公司未披露相關信息的行為構成誘多型虛假陳述行為。原告股權投資行為早于新綠公司新三板掛牌時間,不符合《虛假陳述若干規定》關于誘多型虛假陳述因果關系的構成要件。因此,原告對本案誘多型虛假陳述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依據不足,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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