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域名解析服務商未及時停止對侵害商標權網站的解析服務造成損害擴大,并拒絕披露域名注冊人信息,原告阿魯克股份公司(ALUK S.A.,以下簡稱阿魯克公司)、阿魯克幕墻門窗系統(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魯克上海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被告阿里巴巴云計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解析服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該案是全國首例涉及域名解析服務商侵權責任糾紛的案件,通過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厘清了域名解析服務商在網絡侵權糾紛中的責任邊界。 二原告訴稱,阿魯克公司在第6類、第19類門窗等商品上享有G653037號“ALU-K”商標、在第19類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號“ALUK”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阿魯克上海公司經授權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二原告發現,域名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網站,在商品介紹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阿魯克”“ALUK”標識,易使相關公眾誤產生混淆,故該三網站存在侵犯原告商標權的行為。阿里巴巴公司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注冊及解析服務。由于阿里巴巴公司為涉案三域名的域名注冊人提供“隱私保護”的服務,使得二原告無法獲取上述侵權網站注冊人的信息。且二原告多次致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均予以拒絕,并拒絕提供侵權網站的注冊人信息。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務,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阿里巴巴公司辯稱,1.阿里巴巴公司依法不能在起訴前披露域名注冊人信息,但在訴訟中已將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冊人的全部信息作為證據提交法院。2.域名解析服務商區別于一般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停止域名解析服務亦超出了前述法條規定的“必要措施”的范圍。3.即便法院最終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適用于域名解析服務商,權利人通知域名解析服務商實施“必要措施”的標準也應當更加嚴格。4.即便法院最終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適用于域名解析服務商,二原告也應首先證明涉案網站的直接侵權行為存在,否則不能主張阿里巴巴公司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里巴巴公司作為域名解析服務商,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涉案三網站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未經審判或仲裁的情況下,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的投訴場景下,無需采取停止解析服務的措施;且阿里巴巴公司已經采取了“轉通知”的必要措施,并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三域名注冊人的相關信息,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協助義務。同時,由于二原告在本案中堅持不起訴涉案網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害商標權的直接侵權行為無法認定,故二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請求,亦缺乏依據。最終,法院駁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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