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11月5日,李某在某公司場地內經營的某食品店購買了冬蟲夏草精品酒,價值416元,某公司出具了購物小票及發票。冬蟲夏草精品酒外包裝上載明:“冬蟲夏草,酒精度38%vol,凈含量500ml,中國著名品牌,某某酒業有限公司”,原料包括:優質濃香型白酒、天然冬蟲夏草、紅棗、枸杞等。生產日期標注在包裝內側,為2016年12月21日。李某認為,某公司所售產品外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標注原料有“天然冬蟲夏草”及標注中國著名品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予退還貨款并給予10倍賠償。 【分歧】 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是誰,及是否應當退還貨款并給予10倍賠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是某食品店,食品店只是在某公司租賃場地,獨立經營、結算,與公司沒有關系。另外,涉案產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無需退還貨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是某公司,因為出具產品小票及發票的是某公司。某公司應當退還李某貨款,但無需給予10倍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李某在某公司經營場地內購買商品,公司及食品店均未明確告知消費者銷售者系食品店,亦由某公司出具小票和發票,應認定李某與某公司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冬蟲夏草酒的生產日期標注在外包裝內,影響到消費者對生產日期的識別,違法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的規定,且該酒原料中添加冬蟲夏草,違法了《衛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中的禁止性規定,故涉案產品的標簽、原料添加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某公司應當退還李某貨款。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界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該條款明確了“十倍賠償”的前提條件: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造成了消費者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十倍賠償”法律規定的設置是基于對消費者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加大食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的違法、違規成本,從而促進市場交易的有序發展。但該規定同時限定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界限,即法律救濟的出發點是彌補損害,而不因此獲取超過交易當時雙方能夠預期的過大利益。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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