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賈某起訴稱,2010年3月12日,自己通過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借給楊某。后經多次催要,楊某一直拒絕還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楊某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為支持訴訟請求,賈某向法院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楊某辯稱,賈某所稱借款不是事實,而是賈某償還自己的借款。自己從來沒向賈某借過款。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中,賈某不能提供借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賈某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往來,不足以證明涉案款項的性質,故賈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故終審駁回了賈某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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