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持兒子出具的借條向兒子和 前兒媳主張共同還款未獲支持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時間:2016-11-29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于2012年3月結婚,1年后離婚。后王某的母親張某以王某出具的,載有“鑒于王某和李某沒有足夠能力將首付款及相應中介費共計100余萬元交齊,故由王某之母張某借給二人100余萬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現任何問題導致離婚或分財產等事宜,二人須在辦理相關手續前將100余萬元全款歸還張某。王某2012.4.25”等內容的《承諾書》,將王某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100余萬元借款。王某同意償還,并稱其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諾書上簽名;李某以不知情為由不同意償還。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王某、李某三人身份關系特殊,張某與王某系直系親屬關系,王某與李某亦涉及離婚事實,王某與李某在調解離婚時亦明確表示無對外債務。因此,對于張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單方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因該《承諾書》的形成時間難以鑒定,同時缺少李某本人的簽名,故法院認為該《承諾書》證明張某與王某、李某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的證明力較為薄弱。據此,終審駁回了張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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