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訴稱,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鄉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萬元,并出具欠據。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償,李某總是推諉不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償還借款。李某辯稱,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現金方式還清了,當時沒有要回借條,也沒有讓王某出具收條,王某說會自行撕毀借條。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抗辯稱借款已還清,但王某予以否認,因王某持有借條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條等證據佐證已償還借款,故法院對李某的主張不予采信。據此,終審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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