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5月9日晚,周兆松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駛國道319線酉陽段時,將在路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田碧仙撞倒,造成田碧仙當場死亡、車輛右前部受損的交通事故。周兆松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駕車逃離現場,至公安民警通知其調查前沒有向任何人或單位告訴過其發生了交通事故。民警經調查后于同年5月11日電話通知周兆松接受調查。周兆松從酉陽縣毛壩鄉到酉陽縣城投案途中被民警帶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田仙碧系顱腦損傷死亡。5月15日,經酉陽縣人民政府桃花源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周兆松的工作單位重慶偉剛電器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田碧仙的親屬達成賠償經濟損失465000元的協議,被害人的親屬對周兆松予以諒解。5月18日,經酉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周兆松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兆松申請復核。5月29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被告人周兆松已被酉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分歧】 本案主要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兆松的行為成立自首。理由是:周兆松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兆松的行為不成立自首。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周兆松否認逃逸就等于否認交通肇事這一基本犯罪事實。結合案件發生的時間、環境和被告人周兆松的職業,足以認定周兆松在案發時應當能夠感知其駕車撞人的狀況,因此,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周兆松辯稱自己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因而離開現場的行為不屬于逃逸。表面上看,周兆松似乎只是在否認逃逸情節,并不否認自己犯了罪,但其實質是沒有正面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基本事實。 其次,被告人周兆松的行為不成立自首,也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周兆松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其行為已經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但當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后,周兆松為了能夠適用緩刑,于是以否認交通肇事后“逃逸”來為自己創造條件,企圖將法定刑降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殊不知枉費心機,適得其反,不但沒有能夠適用緩刑,連自首情節亦未能得到認定,教訓深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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