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醉酒駕駛車輛,經過某村路段時將對向行駛由王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撞倒,導致王某受重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檢測,李某當時靜脈血中酒精含量221.69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分歧】 對于本案中李某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是:李某靜脈血中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等情形。故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比危險駕駛罪量刑較重。李某醉酒駕駛,同時又構成了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依法應擇一重罪處罰,一般是追究量刑較重的交通肇事罪,且在本案中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了200mg/100ml,應對其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李某醉酒駕駛致他人重傷的行為,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并從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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