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采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涂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1)通過辦理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案件進行;(2)通過介入偵查機關偵查活動進行,如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參與復驗復查等;(3)通過受理有關控告、檢舉、申訴等進行;(4)通過對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等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于偵查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糾正:(1)口頭通知糾正。適用于偵查活動中存在的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一般由履行職責的檢察人員直接提出。(2)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應當經過檢察長批準。(3)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