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進行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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