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被控重罪而辯護人認為只構成輕罪的案件里,絕大多數情況下,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包含關系,此時辯護人應當選擇作輕罪辯護,而不是無罪辯 護。只有當輕罪與重罪之間沒有明顯的包含關系,如果不是特別注意就不會發現該輕罪時,辯護人才能選擇作無罪辯護。 辯護策略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辯護的效果。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常要面臨各種選擇,其中爭議較大的一個選擇問題就是: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卻構成其他輕罪的時候,辯護人應當選擇作無罪辯護還是輕罪辯護? 在一些資深律師中,存在一種非常明確的態度:當起訴書指控了某一重罪的時候,如果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該罪,即使發現構成其他輕罪,也只能做無罪辯護,而不應做輕罪辯護,因為起訴書并沒有指控該罪名,作為維護被告人利益的辯護人不能行使指控犯罪的職能,不能在辯護中指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未遭指控的其他輕罪。 毫無疑問,辯護人的天職就是為被告人的利益而辯,不能充當追訴者角色。作為維護被告人利益的辯護人,面對一個不構成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卻構成另外較輕的犯罪時,是否真的只能作無罪辯護而不能作輕罪辯護? 司法實踐中,被告人被控重罪而辯護人認為只構成輕罪的案件里面,絕大多數情況下,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包含關系: 起訴書指控故意殺人,辯護人認為不能推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而只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起訴書指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有過失,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而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起訴書指控綁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拘禁被害人是為了實現債權,其行為不構成綁架而只構成非法拘禁; 起訴書指控強奸(未遂),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故意而只有猥褻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強奸而只構成猥褻; 起訴書指控搶劫,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只對被害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實施了有形力而未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暴力,其行為不構成搶劫而只構成搶奪; 起訴書指控貸款詐騙,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有歸還貸款款的意愿、客觀上有積極籌備歸還貸款的表現,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而只構成騙取貸款; 起訴書指控集資詐騙,辯護人認為無法推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而只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起訴書指控貪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不構成貪污而只構成職務侵占; 起訴書指控受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不構成受賄而只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在這些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包含關系的案件里,如果辯護人以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為由,堅決地作無罪辯護,不僅非常不合適,而且將嚴重損害被告人利益。 首先,這類案件中重罪與輕罪之間的關系如此的明顯,只要不構成重罪就構成輕罪,任何法律人不用動腦子就都能看得出來,這種無罪辯護的意義何在? 其次,既然被告人的行為即使構不上重罪,也明顯構成輕罪,辯護人卻義正詞嚴地作無罪辯護,難道是在法庭上開玩笑,法律職業行為應有的嚴肅性何在? 再次,這些重罪與輕罪之間的關系如此的緊密,以致辯護人在法庭上講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重罪時,很顯然就是在講該行為構成輕罪,若此時辯護人仍在法庭上聲稱被告人無罪,這是在欺騙自己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對于一個明顯構成犯罪的案件,律師作無罪辯護,如果被告人也 與辯護人思路一致,以其行為不構成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為由在法庭上理直氣壯地不認罪。呵呵,想想會是什么后果吧!法官會毫不猶豫地從重處罰!這樣的辯護思 路與策略,到底是在幫被告人還是在害被告人! 相反,在分析利弊得失且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辯護人對這類案件作罪輕辯護,被告人在法庭認罪、悔罪,會是更好的辯護策略選擇: 第一,辯護人能在法庭上自然而底氣十足地辯護,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 第二,辯護人與被告人不否認犯罪的態度,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會讓被告人在輕罪的基礎上獲得從輕處罰。 第三,完全符合辯護人的法律定位,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這類案件中,辯護人通過有效的輕罪辯護,讓被告人在 罪輕的基礎上獲得從輕處罰,恰恰是完美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不是相反。 辯護人就這類案件作輕罪辯護時,由于控辯雙方對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輕罪并無異議, 只是對輕罪的超出部是否成立,從而是否構成重罪有不同認識。因而在法庭上,辯護人的重點是論證構成重罪的關鍵部分不成立,證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重罪,并 在結論部分點出不構成重罪只構成輕罪,而不需要也不應該特別去論證自己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輕罪。因為論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重罪只構成輕罪,符合辯護人的職 責,而特意去論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輕罪,則在觀感上與辯護人角色相悖。 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公訴人指控的重罪卻構成其他輕罪的時候,應當選擇作輕罪辯護。只有當輕罪與重罪之間沒有明顯的包含關系,如果不是特別注意就不會發現該輕罪時,辯護人才能選擇作無罪辯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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