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可見,不論是被告人的行為原本就不構成犯罪,還是被告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均要判決無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