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護申訴人正當申訴權,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穩(wěn)定性、權威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對刑事案件申訴人應了解和注意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么時間范圍內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shù)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jīng)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jīng)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訴人有證據(jù)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申訴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jīng)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 八、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采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jīng)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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