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一次朋友聚會上,李某趁王某喝醉之際,偷偷拿起其手機通過更改該手機內的支付寶密碼的方式,將王某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內人民幣18000元先轉入自己的支付寶中,隨即又轉入自己的儲蓄卡內用于消費。請問:李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王某可以對銀行卡有效管理的方法就在于設置的密碼以及對銀行卡的控制。本案中,當李某更改了支付寶支付密碼后,取得了對銀行卡的實際控制,在王某采取應急措施之前,可以對銀行卡內的資金予以支配,此時,綁定的銀行卡內的資金對李某來說就是一個“錢袋子”,銀行卡的相關屬性就被無限弱化了,僅是一個象征性的載體。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相關屬性,所以應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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