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5月10日,某建筑工地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被偷了鋁模板。同日晚上,工地項目副經經被告蔣某組織被告人吳某、胡某及黃某、陳某開會,安排晚上加強安保抓小偷。會后,吳某安排被告人楊某、胡某到工地2號樓守夜。安排劉某、陳某到1號樓守夜。次日凌晨3時許,楊某在工地2號樓4樓發現一名可疑男子爬入工地,立即打電話通知胡某。胡某通知被告人葛某、吳某、黃某、胡某、張某、林某、羅某、劉某等人,并打電話通知蔣某到場。上述人員起床戴好安全帽、拿著鐵水管到2輛樓抓小偷。葛某、胡某、黃某等人在工地2號樓4樓抓獲進入地工盜竊的被害人周某,隨后葛某、張某和到場的蔣某將擊某帶至工地1號空地處。同時,吳某、黃某、羅某、胡某、林某等人繼續向上搜尋,在工地2號樓10樓抓獲進入工地盜竊的被害人王某。羅某、胡某、吳某、楊某等人對王某拳打腳踢,并將王某帶下樓。期間王某逃跑,后被抓獲。黃某、胡某、楊某和蔣某將王某帶至工地1號門空地處。吳某等人又去工地2號樓塔吊尋找其他小偷,未果。后葛某、黃某、林某、蔣某、吳某、張某、楊某、胡某、劉某、胡某等被告人在工地1號門空地處輪番對被告人王某、周某毆打,并對二被害人沖水,同時審問二人是否有同伙及贓物去向,其中葛某多次持鋼管、用腳毆打王某;黃某、林某、蔣某、吳某、張某不時用鋼管和腳踢打王某幾下;楊某、胡某、劉某不時用腳踢打王某幾下。期間,蔣某、黃某、吳某、胡某等根據周全化的交代,外出尋找其同伙及贓物,無功而返。后蔣某讓保安員打電話報警。 凌晨6時許,民警和醫務人員到場將兩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10時許,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各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后,葛某、蔣某、吳某、楊某、胡某、劉某、羅某如實供述其罪行。 經法醫鑒定,王某符合創傷性休克、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周全化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后,各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王某家屬50萬元,賠償周某3.4萬元。王某家屬及周某對本案的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十一名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十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葛某、蔣某、吳某、楊某、胡某、劉某、羅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十一名被告人中的第二被告人黃某的家屬在案發后找到了優辯網的唐文聰律師,并聘請唐律師擔任被告人黃某的辯護律師,唐律師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黃某并前往檢察院進行了閱卷,獲知黃某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未供認有用鋼管毆打過受害人王某的行為,且供認毆打的次數較少,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互相矛盾,公安機關及公訴機關認為其認罪態度不好,而且公安機關調取的現場監控視頻證明了黃某的部分毆打行為,為爭取到法院的輕判,在充分研究了案情及證據材料后,唐文聰律師建議黃某在庭審時予以真實供認,黃某最終聽取唐律師的建議,在庭審中如實供述,法院也最終認定黃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減輕處罰。法院綜合了被告人黃某是從犯、被害人存在過錯、黃某所在單位積極賠償并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等律師辯護意見,最終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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