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被告人孫子富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20年2月24日,四川省茂縣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方式,對被告人孫子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孫子富于2019年4月至6月期間,獨自一人在黑水縣先后五次獵捕野生動物11只,經肢解后秘密運回家中存放。2019年9月18日,偵查機關在孫子富家中的兩個冰柜中查獲42塊疑似野生動物肢體。經鑒定,均來源于偶蹄目麝科,分別為林麝和馬麝,均屬于國家Ⅰ級保護動物。 該案當庭宣判:一、被告人孫子富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野生動物肢體四十二塊予以沒收,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判決后,被告人孫子富表示不上訴。 本案審判長、茂縣法院院長林尚華表示,為全力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統一部署要求,全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結合本案具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數量多,情節特別嚴重,經濟價值高,違法行為多次發生的特點,故依法對本案作出了從嚴懲處判決,向社會敲響禁止捕殺、食用野生動物的警鐘。 同時,考慮本案被告人家庭困難,尚有未成年兒子由其獨自撫養,故法院與民政等相關部門將其子送到福利院妥善安置,也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州市刑事律師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