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審結一宗販賣毒品罪案件。 2020年1月份,山東省某某市一男子聯系被告人方某購買冰毒,被告人方某在臺前縣侯廟鎮苗口村村民王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毒品給山東省某某市男子。后因毒品質量問題,某某市男子要求被告人方某進行調換并加購。同年1月22日,某某市男子委派某某市出租車司機費某(另案處理)駕駛車牌號為魯LD09961白色奇瑞電動車來臺前找被告人方某調換,被告人方某聯系王某,在王某處調換并購買了毒品,當日19時許,方某在臺前縣人民政府門口西側將毒品放到費某(另案處理)駕駛的奇瑞電動車后備箱內,后被臺前縣公安局孫口派出所民警人贓俱獲,在費某的電動車后備箱內搜出一個白色手機盒子,盒內發現一包毒品疑似物,江門刑事律師后經稱重,該毒品疑似物凈重49.63克。經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該毒品疑似物中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方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他人購買冰毒,而居間介紹,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方某辯稱受人雇傭,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意見不能成立。公訴機關指控方某在王某處購買冰毒30克,辯護人認為沒有鑒定且不能排除摻假的可能,不應認定為冰毒且對數量有異議,沒對毒品數量及成分進行稱量、鑒定,王某供述花600元錢在楊某某處購買冰毒30克,與冰毒的交易情況不符,且在王某處又搜出了“料子”,根據現有證據以調換和加購并經查獲和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49.63克認定較為適當。辯護人辯稱應對毒品含量進行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故辯護人辯稱的意見不予采信,惠州刑事律師但涉案毒品不能排除摻假的情形,毒品未流入社會,被告人方某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方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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