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審結一宗尋釁滋事罪案件。 2018年1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徐某、楊某、田某受李某(已判決)邀約,欲報復與其有前期矛盾的熊某,四人竄至武漢市洪山區先建村逸仙園旁地下一非法娛樂場所內,湛江刑事律師后由李某持一把自制手槍恐嚇被害人熊某并擊傷其頭部,隨即一并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所受損傷屬輕微傷。三人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楊某、田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楊某、田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楊某、田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東莞刑事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二、被告人楊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三、被告人田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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