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實務動態 一批熱點問題得到明確回應!刑法修正案(十一)明年3月1日起施 四部門發文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 五部門聯合發布通告 嚴打治理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 最高檢出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8條落實意見 刑事自訴轉公訴!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涉事兩人被立案偵查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獲減刑出獄 曾受到表揚獎勵6次 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五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四件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發布五件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發布四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性案例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法規政策 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案例評析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供應商錢款,部門總監受賄70萬獲刑2年 3.3億仿冒“樂高”案在滬終審落槌 主犯獲刑6年罰款9000萬 16歲少年沉尸公廁案主犯左德剛改判死緩 廣東首次以非法采礦罪追究運輸海砂人員刑責 實務動態 一批熱點問題得到明確回應!刑法修正案(十一)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我國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形成了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1997年以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以刑法典為基礎,先后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主要圍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安全生產、金融市場秩序、知識產權、生態環境、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的刑法治理和保護。 刑法修正案(十一)獲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針對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關注。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對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確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幾個條件:一是犯的罪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二是結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三是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求情節惡劣;四是程序上要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愛立表示,作出這樣的修改,堅持了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點,兼顧被害人和社會的感受,明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極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 2.增加特殊職責人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如何加大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治,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奸淫幼女、猥褻兒童,以及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對于奸淫幼女犯罪,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規定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對于猥褻兒童犯罪,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中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對于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加規定: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高空拋物等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為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行明確規定。 對于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犯罪,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與藥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銜接。 一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做出調整后,同步調整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以便于行刑銜接。二是增加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犯罪,將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增強操作性和適用性。 5.強化公共衛生刑事保障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公共衛生安全加大保護力度,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王愛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 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防范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相銜接,增加三類犯罪,即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犯罪和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犯罪。 此外,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決定相銜接,將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 6.完善非法集資犯罪規定 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互聯網金融名義從事網絡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個人和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 這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設立25年來進行的一次“大動”。 此外,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其他方面,此次修正還加大了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和修訂后的證券法相銜接,對欺詐發行犯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完善洗錢犯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后的“自洗錢”明確規定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7.對知識產權犯罪修改較多 王愛立介紹,這次刑法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后第一次對有關知識產權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識產權犯罪條款8條,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知識產權犯罪中除了假冒專利罪一條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還補充了一條。修改較多、變化較大。 此次修正,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比如適當提高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根據實踐需要,與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以及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加情節;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損失修改為情節。 與此同時,增加規定了“商業間諜”犯罪,并進一步明確單位犯罪。“主要考慮是根據當前情況,打擊境外針對我境內的商業間諜行為,保護我企業商業秘密。”王愛立解釋說。 8.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上學構成犯罪 針對社會關注的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上學等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犯罪。 明確對于有上述犯罪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示他人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犯罪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來源:人民法院報)
四部門發文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意見》對“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和“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等的定罪處罰加以明確。《意見》進一步對“數量、數額累計計算”、“共同犯罪”、“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種屬類別等專門性問題”等事項作出規定。《意見》還指出,辦理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五部門聯合發布通告 嚴打治理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
近日,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下稱《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打擊非法買賣“兩卡”(包括手機卡、物聯網卡、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賬戶及結算卡、支付賬戶等)違法犯罪活動,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卡”的黑灰產業鏈。《通告》要求,電信行業監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將依法加強行業監管,電信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要按照“誰開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風險防控。公安機關將對重點電信運營商和銀行營業網點加強巡查,及時發現非法買賣“兩卡”的可疑人員。
最高檢出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8條落實意見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認真學習貫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從“著力在依法能用盡用、提升案件質效上下功夫,樹立正確的工作目標和業績導向”等十個方面,提出了“既要依法適用、應用盡用,又要更加注重提升案件質效,不能片面追求適用率”等28條舉措。《通知》要求,加強對認罪認罰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脅、引誘等違法情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是否正常,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內容,防止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情形發生。
刑事自訴轉公訴!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涉事兩人被立案偵查
一起誹謗事件,在網絡快速傳播幾何放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害人自視被“社會性死亡”,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司法部門密切關注積極作為,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法治日報》記者從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獲悉,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受害人是杭州女子谷某,7月初,去小區門口的快遞驛站時,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郎某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了“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等聊天內容,發至微信群。隨后,謠言不斷轉發,在互聯網發酵。 郎某、何某誹謗谷某一案,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郎某、何某行政拘留九日。 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向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決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協助。 其間,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域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公訴程序予以追訴。 檢察機關將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會同相關司法機關推進該案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來源:法制網)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獲減刑出獄 曾受到表揚獎勵6次
服刑4年7個月4天后,2020年11月18日,山東“辱母殺人案”當事人于歡獲減刑提前出獄。 據此前媒體報道,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親受辱,時年22歲的于歡將水果刀刺向了暴力催債人;2017年2月,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2017年6月,山東高院作出改判,認為于歡刺死一人行為系防衛過當,于歡最終獲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聊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決定對于歡減去余刑釋放。于歡母親蘇銀霞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日上午11時許,于歡獲釋后回到家中。 聊城中院在《刑事裁定書》中稱,罪犯于歡在服刑期間,能夠悔罪認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各項學習,完成勞動任務,受到表揚獎勵6次,確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減刑。
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涉窨井蓋刑事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河北董某明破壞交通設施案,陜西高某民破壞交通設施案,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盜竊案。 此次發布的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呈現三個突出特點。一是突出從嚴懲治涉窨井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二是突出監督引導,強化案件審查把關。三是突出延伸司法辦案效果,推動窨井蓋問題綜合治理。 一、河北董某明破壞交通設施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破壞交通設施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明,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某村。 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明駕駛電動三輪車,多次到河北省淶水縣城太行路盜竊該路段機動車道等處下水道井蓋和雨水篦子100余個,后將盜竊的井蓋和雨水篦子賣至淶水縣淶水鎮南王莊村、北郭下村、淶陽南路等地的廢品收購站。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北省淶水縣公安局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偵查,5月14日將犯罪嫌疑人董某明刑事拘留。11月13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董某明批準逮捕。2020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董某明涉嫌盜竊罪移送淶水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同年4月26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董某明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董某明自愿認罪認罰。同年7月21日,淶水縣人民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確保了辦案效果。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案件如何定罪處罰存在不同的認識,有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有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印發后,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此類行為依法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精準有效打擊犯罪,切實保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發揮刑罰的懲戒、教育、預防功能。 二、陜西高某民破壞交通設施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破壞交通設施罪 立案監督 【要旨】 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涉窨井蓋刑事案件,要加強立案監督,確保懲治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某村。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高某民竄至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東主干道,用事先準備好的撬杠,將路面上的三塊鐵質下水道井蓋撬開盜走。后高某民在現場休息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從高某民處提取并扣押被盜下水道井蓋三塊、撬杠一根。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上半年,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轄區內主要路段機動車道窨井蓋被盜多達40余個,遂派員前往轄區派出所查詢報案記錄、了解情況,詳細查看現場,發現公安機關對此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督,要求對此類案件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 2020年8月27日凌晨4時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西安市灞橋區城市快速干道有人盜竊下水道設施。民警到達現場后抓獲犯罪嫌疑人高某民。8月27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高某民以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偵查,8月28日將高某民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高某民被依法逮捕。 10月12日,公安機關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向灞橋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灞橋區人民檢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訴。高某民認罪認罰,簽署了具結書。考慮到高某民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確定刑量刑建議。11月9日,灞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對被告人高某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加強涉窨井蓋案件的立案監督,是有效貫徹落實“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重要一環。陜西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當地公安機關對于涉窨井蓋刑事案件僅以治安案件立案調查,遂依法進行監督。通過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依法將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訴,確保了不枉不縱的司法辦案效果。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提出詳細的取證意見,從源頭上把關案件質量。檢察機關還依法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快捕快訴。法院及時審理并當庭宣判,采納了量刑建議,辦案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生,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某社區。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行至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學院路與蓮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約50米至300米處路西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后行至許昌市東城區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東非機動車道上、中原路與新興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機動車道上、新興路與魏武大道交叉口向東280米處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10塊。 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張某生駕駛電動三輪車先后行至許昌市東城區桃源路與綠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機動車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機動車道上,盜竊窨井蓋4塊。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東城區萬和市政公司員工于2020年3月13日報警,稱其公司轄區內道路上的窨井蓋被盜。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于當日立案偵查,3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某生。公安機關以張某生涉嫌盜竊罪于6月2日向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生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生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議。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于8月21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發生后,當地檢察機關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對案發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及時向偵查機關發出提供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偵查機關對案發路段不同時段非機動車、行人流量進行調查取證,指導偵查人員在案發主要地點進行偵查實驗,查證案發主要路段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根據查證情況,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依法將本案由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盜竊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進行認定。檢察機關還通過對被告人釋法析理,使其深刻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勢。 四、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關鍵詞】 擅自打開窨井蓋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開廣場、社區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致人死亡,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某汽車服務店負責人,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某地。 被告人鎮某輝,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某汽車服務店員工,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某地。 2020年4月5日15時許,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方便其所在的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污,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將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金桂明珠小區前廣場的窨井蓋打開。當晚19時許,被害人吳某某(男,歿年7歲)在廣場放風箏時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4月5日晚9時許,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接到報警稱咸安區金桂明珠小區有一男童掉入下水道內,后男童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晚10時許,咸安區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后,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4月6日,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4月7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4月14日,公安機關向咸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檢察機關對本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后認為,楊某、鎮某輝自愿認罪認罰,無串供、毀滅證據風險,系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與被害方達成賠償諒解協議,不需要逮捕羈押。4月21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楊某、鎮某輝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公安機關對楊某、鎮某輝取保候審。 5月27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楊某、鎮某輝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審查起訴。6月22日,咸安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并建議對楊某、鎮某輝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8月20日,咸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鎮某輝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清淤、排污擅自打開窨井蓋,該地屬于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后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改變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保準確定罪量刑。檢察機關還對本案依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根據案件事實和量刑情節提出了明確的量刑建議,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 該案辦結后,當地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的要求,成立了涉窨井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刑事檢察部門聯合公益訴訟檢察等部門,對咸寧市中心城區內“三無”小區、中小學校、建筑工地等重點地區的窨井蓋安全隱患進行走訪排查。邀請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多家窨井蓋管理職能部門及產權單位召開窨井蓋安全管理聯席會,向有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書,進一步推動《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和最高檢“四號檢察建議”的貫徹落實。 五、山西李某斌盜竊案 【關鍵詞】 盜竊窨井蓋 盜竊罪 改變案件定性 【要旨】 對于盜竊窨井蓋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構成要件,但行為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的,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斌,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山西省長治市潞城區某村。 2019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斌共四次駕駛運送脫硫渣的藍色農用機動三輪車至山西省長治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廠區內,在該公司電氣廠電修車間、合成二車間、儀表廠等附近路上,盜竊4塊雨水井井蓋。 【訴訟及履職過程】 本案由山西省長治市公安局潞東分局立案偵查。2019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斌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公安機關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李某斌盜竊的井蓋在廠區內,所處道路不是廠區主干道,來往的工人不多,車輛及電動車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盜竊該處井蓋雖造成一定危險性,但危險程度不高,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變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長治市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潞城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某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對于盜竊、破壞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要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準確認定其行為性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具體來說,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心態,結合窨井蓋所處位置、人員往來情況、行為造成的危險性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人多次盜竊雨水井井蓋,井蓋位于廠區內的非主干道上,平時來往的人員不多,通行的車輛速度較慢,且雨水井較淺,危險程度不高,也達不到足以造成車輛傾覆的程度,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盜竊,已達到盜竊罪追訴標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變定性為盜竊罪,不人為拔高,確保了辦案效果。
最高檢發布四件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現將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等四件案例(檢例第90-93號)作為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根據《通知》,這批案例主要體現四方面特點:一是突出刑事立案監督業務,充分展現其價值功能;二是堅持平等保護理念,強化政策運用;三是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四是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界限,厘清有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其中,“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明確,對于串通拍賣行為,不能以串通投標罪予以追訴。公安機關對串通競拍國有資產行為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刑事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立案監督,依法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一、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檢例第90號) 【關鍵詞】 串通拍賣 串通投標 競拍國有資產 罪刑法定 監督撤案 【要旨】 刑法規定了串通投標罪,但未規定串通拍賣行為構成犯罪。對于串通拍賣行為,不能以串通投標罪予以追訴。公安機關對串通競拍國有資產行為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刑事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立案監督,依法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許某某,男,1975年9月出生,江蘇某事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男,1964年9月出生,連云港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負責人。 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錦屏磷礦“尾礦壩”系江蘇海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發集團,系國有獨資)的項目資產,礦區占地面積近1200畝,存有尾礦砂1610萬噸,與周邊村莊形成35米的落差。該“尾礦壩”是應急管理部要求整改的重大危險源,曾兩次發生泄露事故,長期以來維護難度大、資金要求高,國家曾撥付專項資金5000萬元用于安全維護。2016年至2017年間,經多次對外招商,均未能吸引到合作企業投資開發。2017年4月10日,海州區政府批復同意海發集團對該項目進行拍賣。同年5月26日,海發集團委托江蘇省大眾拍賣有限公司進行拍賣,并主動聯系許某某參加競拍。之后,許某某聯系包某某,二人分別與江蘇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江蘇乙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合作參與競拍,武漢丙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代理人王某某)也報名參加競拍。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單位經兩次舉牌競價,乙公司以高于底價競拍成功。2019年4月26日,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下簡稱海州公安分局)根據舉報,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許某某、包某某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2019年6月19日,許某某、包某某向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海州公安分局立案不當,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請求檢察機關監督撤銷案件。海州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受理。 調查核實。海州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向海州公安分局調取偵查卷宗,走訪海發集團、拍賣公司,實地勘查“尾礦壩”項目開發現場,并詢問相關證人,查明:一是海州區錦屏磷礦“尾礦壩”項目長期閑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政府每年需投入大量資金進行安全維護,海發集團曾邀請多家企業參與開發,均未成功;二是海州區政府批復同意對該項目進行拍賣,海發集團為防止項目流拍,主動邀請許某某等多方參與競拍,最終僅許某某、王某某,以及許某某邀請的包某某報名參加;三是許某某邀請包某某參與競拍,目的在于防止項目流拍,并未損害他人利益;四是“尾礦壩”項目后期開發運行良好,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盤活了國有不良資產。 監督意見。2019年7月2日,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向海州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公安機關回復認為,許某某、包某某的串通競買行為與串通投標行為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可以擴大解釋為串通投標行為。海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投標與拍賣行為性質不同,分別受招標投標法和拍賣法規范,對于串通投標行為,法律規定了刑事責任,而對于串通拍賣行為,法律僅規定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串通拍賣行為不能類推為串通投標行為。并且,許某某、包某某的串通拍賣行為,目的在于防止項目流拍,該行為實際上盤活了國有不良資產,消除了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具有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公安機關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二人予以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許某某、包某某的行為亦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2019年7月18日,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向海州公安分局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并與公安機關充分溝通,得到公安機關認同。 監督結果。2019年7月22日,海州公安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案。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串通拍賣行為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刑事立案的,應當依法監督撤銷案件。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予以追訴。拍賣與投標雖然都是競爭性的交易方式,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行為性質不同,分別受不同法律規范調整。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未規定串通拍賣行為構成犯罪,拍賣法亦未規定串通拍賣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串通拍賣行為類推為串通投標行為予以刑事立案的,檢察機關應當通過立案監督,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堅持法治思維,貫徹“謙抑、審慎”理念,嚴格區分案件性質及應承擔的責任類型。對企業的經濟行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應充分考慮其行為動機和對于社會有無危害及其危害程度,加強研究分析,慎重妥善處理,不能輕易進行刑事追訴。對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串通拍賣行為,不應以串通投標罪論處。如果在串通拍賣過程中有其他犯罪行為或者一般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刑法、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第二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至五百六十一條、第五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至九條 二、溫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檢例第91號) 【關鍵詞】 合同詐騙 合同欺詐 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偵查環節“掛案” 監督撤案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業合同詐騙犯罪案件,應當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要注意審查涉案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準確認定是否具有詐騙故意。發現公安機關對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以合同詐騙進行刑事立案的,應當依法監督撤銷案件。對于立案后久偵不結的“掛案”,檢察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溫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甲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負責人。 2010年4月至5月間,甲公司分別與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簽訂欽州市欽北區引水供水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別向甲公司支付70萬元和110萬元的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工程報建審批手續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發生糾紛。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廣西分公司經理王某某到南寧市公安局良慶分局(以下簡稱良慶公安分局)報案,該局于2011年10月14日對甲公司負責人溫某某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立案。此后,公安機關未傳喚溫某某,也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直至2019年8月13日,溫某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被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9月12日。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2019年8月26日,溫某某的辯護律師向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之間的糾紛系支付工程款方面的經濟糾紛,并非合同詐騙,請求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良慶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受理。 調查核實。經走訪良慶公安分局,查閱偵查卷宗,核實有關問題,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接收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良慶區人民檢察院查明:一是甲公司案發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2006年至2009年間,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意甲公司建設欽州市欽北區引水供水工程項目,資金由甲公司自籌;二是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向欽州市環境保護局欽北分局等政府部門遞交了辦理“欽北區引水工程項目管道線路走向意見”的報批手續,但報建審批手續未能在約定的開工日前完成審批,雙方因此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了甲公司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三是報建審批手續完成后,乙公司、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預付款才進場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雙方協商不下,乙公司、丙公司未進場施工,甲公司也未退還履約保證金;四是甲公司在該項目工程中投入勘測、復墾、自來水廠建設等資金3000多萬元,收取的180萬元履約保證金已用于自來水廠的生產經營。 監督意見。2019年9月16日,良慶區人民檢察院向良慶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良慶公安分局回復認為,溫某某以甲公司欽州市欽北區引水供水工程項目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合同,并收取履約保證金,而該項目的建設環評及規劃許可均未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不具備實際履行建設工程能力,其行為涉嫌合同詐騙。良慶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引水供水工程項目已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約定向政府職能部門提交該項目報建手續,得到了相關職能部門的答復,在項目工程未能如期開工后,甲公司又采取簽訂補充協議、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補救措施,并且甲公司在該項目工程中投入大量資金,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也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因此,不足以認定溫某某在簽訂合同時具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和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公安機關以合同詐騙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對于甲公司不退還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行為,乙公司、丙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系公安機關立案后久偵未結形成的偵查環節“掛案”,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19年9月27日,良慶區人民檢察院向良慶公安分局發出《通知撤銷案件書》。 監督結果。良慶公安分局接受監督意見,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溫某某合同詐騙案。在此之前,良慶公安分局已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釋放了溫某某。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應當依法監督撤銷案件。檢察機關負有立案監督職責,有權監督糾正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行為。涉案企業認為公安機關對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以合同詐騙進行刑事立案,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制作《通知撤銷案件書》,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二)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注意審查涉案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注重從合同項目真實性、標的物用途、有無實際履約行為、是否有逃匿和轉移資產的行為、資金去向、違約原因等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具有詐騙的故意,避免片面關注行為結果而忽略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簽訂合同時具有部分履約能力,其后完善履約能力并積極履約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后久偵未結形成的“掛案”,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監督意見。由于立案標準、工作程序和認識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逾期滯留在偵查環節,既未被撤銷,又未被移送審查起訴,形成“掛案”,導致民營企業及企業相關人員長期處于被追訴狀態,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破壞當地營商環境,也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檢察機關發現偵查環節“掛案”的,應當對公安機關的立案行為進行監督,同時也要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至五百六十一條、第五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至九條 三、上海甲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呂某拒不執行判決立案監督案(檢例第92號) 【關鍵詞】 拒不執行判決 調查核實 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監督立案 【要旨】 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以更換企業名稱、隱瞞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追訴。申請執行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調查核實,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對于通知立案的涉企業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甲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 被告人呂某,男,1964年8月出生,甲公司實際經營人。 2017年5月17日,上海乙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因與甲公司合同履行糾紛訴至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同年8月16日,青浦區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人民幣3250995.5元及相關利息。甲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1月7日,乙公司向青浦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青浦區人民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甲公司經營地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乙公司確認并同意后,于2018年2月27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8年5月9日,青浦區人民法院恢復執行程序,組織乙公司、甲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甲公司經多次催討仍拒絕履行協議。2019年5月6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不執行判決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下簡稱青浦公安分局)報案,青浦公安分局決定不予立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2019年6月3日,乙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認為甲公司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已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請求檢察機關監督立案。青浦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受理。 調查核實。針對乙公司提出的監督申請,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調閱青浦公安分局相關材料和青浦區人民法院執行卷宗,調取甲公司銀行流水,聽取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意見,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明甲公司實際經營人呂某在同乙公司訴訟過程中,將甲公司更名并變更法定代表人為馬某某,以致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后,在執行階段無法找到甲公司資產。為調查核實甲公司資產情況,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又調取甲公司與丙控股集團江西南昌房地產事業部(以下簡稱丙集團)業務往來賬目以及銀行流水、銀行票據等證據,進一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在甲公司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呂某要求丙集團將甲公司應收工程款人民幣2506.99萬元以銀行匯票形式支付,其后呂某將該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由其實際經營的上海丁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筆資金用于甲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監督意見。2019年7月9日,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向青浦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青浦公安分局回復認為,本案尚在執行期間,甲公司未逃避執行判決,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青浦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甲公司在訴訟期間更名并變更法定代表人,導致法院在執行階段無法查找到甲公司資產,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且在執行同期,甲公司舍棄電子支付、銀行轉賬等便捷方式,要求丙集團以銀行匯票形式向其結算并支付大量款項,該款未進入甲公司賬戶,但實際用于甲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其目的就是利用匯票背書形式規避法院的執行。因此,甲公司存在隱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的行為,已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公安機關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8月6日,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向青浦公安分局發出《通知立案書》,并將調查獲取的證據一并移送公安機關。 監督結果。2019年8月11日,青浦公安分局決定對甲公司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4日將甲公司實際經營人呂某傳喚到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執行款項人民幣371萬元,次日,公安機關對呂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起訴后,經依法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甲公司和呂某自愿認罪認罰。2019年11月28日,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甲公司、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對甲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對呂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2019年12月10日,青浦區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呂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并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有能力執行而故意以更改企業名稱、隱瞞到期收入等方式,隱藏、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予以追訴。申請執行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應當開展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受理立案監督申請后,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并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檢察機關可以調閱公安機關相關材料、人民法院執行卷宗和相關法律文書,詢問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法院執行人員和有關當事人,并可以調取涉案企業、人員往來賬目、合同、銀行票據等書證,綜合研判是否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決定監督立案的,應當同時將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 (三)辦理涉企業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應當堅持懲治犯罪與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并重。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應當積極促使涉案企業執行判決、裁定,向被害方履行賠償義務、賠禮道歉。涉案企業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對涉案企業和個人可以提出依法從寬處理的確定刑量刑建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至五百六十一條、第五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第五條、第七至九條 四、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立案監督案(檢例第93號) 【關鍵詞】 制假售假 假冒注冊商標 監督立案 關聯案件管轄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售假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審查發現制假犯罪事實,強化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對于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制假犯罪與已立案偵查的售假犯罪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應當按照立案監督程序,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跨地域實施的關聯制假售假犯罪,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并案管轄。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9年9月出生,福建省晉江市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福建省晉江市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張某,男,1991年7月出生,河南省光山縣個體經營者。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瑪氏食品(嘉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瑪氏公司)是注冊于浙江省嘉興市的一家知名食品生產企業,依法取得“德芙”商標專用權,該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為巧克力等。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丁某某等人雇傭多人在福建省晉江市某小區民房生產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計生產2400箱,價值人民幣96萬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林某某等人雇傭多人在福建省晉江市某工業園區廠房生產假冒“德芙”巧克力,累計生產1392箱,價值人民幣55.68萬元。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張某等人購進上述部分假冒“德芙”巧克力,通過注冊的網店向社會公開銷售。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線索發現。2018年1月23日,嘉興市公安局接瑪氏公司報案,稱有網店銷售假冒其公司生產的“德芙”巧克力,該局指定南湖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18年4月6日,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請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網店經營者張某等人,南湖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后,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南湖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只對銷售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而沒有繼續追查假冒“德芙”巧克力的供貨渠道、生產源頭,可能存在對制假犯罪應當立案偵查而未立案偵查的情況。 調查核實。南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關于進貨渠道的供述,調閱、梳理公安機關提取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網絡交易記錄、賬戶資金流水等電子數據,并主動聯系被害單位瑪氏公司,深入了解“德芙”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情況、產品生產工藝流程、成分配料、質量標準等。經調查核實發現,本案中的制假行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 監督意見。經與公安機關溝通,南湖公安分局認為,本案的造假窩點位于福建省晉江市,銷售下家散布于福建、浙江等地,案件涉及多個侵權行為實施地,制假犯罪不屬本地管轄。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是注冊地位于嘉興市的瑪氏公司最先報案,且有南湖區消費者網購收到假冒“德芙”巧克力的證據,無論是根據最初受理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原則,還是基于制假售假行為的關聯案件管轄原則,南湖公安分局對本案中的制假犯罪均具有管轄權。鑒于此,2018年5月15日,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向南湖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監督結果。南湖公安分局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審查認為該案現有事實證據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其后陸續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并一舉搗毀位于福建省晉江市的造假窩點。南湖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丁某某、林某某、張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起訴。南湖區人民檢察院經委托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能認定本案中的假冒“德芙”巧克力為偽劣產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但丁某某、林某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生產巧克力上使用“德芙”商標,應當按假冒注冊商標罪起訴,張某等人通過網絡公開銷售假冒“德芙”巧克力,應當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起訴。2019年1月14日,南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丁某某、林某某等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張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南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日,南湖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丁某某、林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張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售假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公安機關對制假犯罪未立案偵查的,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制假售假犯罪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侵害企業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當依法懲治。檢察機關辦理售假犯罪案件時,應當注意全面審查、追根溯源,防止遺漏對制假犯罪的打擊。對于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制假犯罪與已立案偵查的售假犯罪不屬于共同犯罪的,按照立案監督程序辦理;屬于共同犯罪的,按照糾正漏捕漏訴程序辦理。 (二)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依法懲治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追訴破壞企業創新發展的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犯罪,營造公平競爭、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對于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追訴。如果同時構成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各條規定之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予以追訴。 (三)對于跨地域實施的關聯制假售假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并案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對于跨地域實施的關聯制假售假犯罪,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及時打擊制假售假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并案管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第五百五十九條、第五百六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第七條
最高檢發布五件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指導性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現將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等五件案例(檢例第85-89號)作為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促進社會治理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根據《通知》,第二十三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供水安全、科技創新、生態環境保護、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護等,都是社會治理的重要領域。其中,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明確,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應當注意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對涉及創新的爭議案件,可以通過聽證方式開展審查。對專業性問題,應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促進完善相關行業領域標準。 一、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不起訴)案(檢例第85號) 【關鍵詞】 民營企業 創新產品 強制標準 聽證 不起訴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企案件,應當注意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對涉及創新的爭議案件,可以通過聽證方式開展審查。對專業性問題,應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溝通,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促進完善相關行業領域標準。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劉遠鵬(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動邁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 2017年10月26日,劉遠鵬以每臺1200元的價格將其公司生產的“T600D”型電動跑步機對外出售,銷售金額合計5萬余元。浙江省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產品質量抽查,委托浙江省家具與五金研究所對所抽樣品的18個項目進行檢驗,發現該跑步機“外部結構”“腳踏平臺”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被鑒定為不合格產品。2017年11月至12月,劉遠鵬將研發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以跑步機的名義對外出售,銷售金額共計701.4萬元。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該產品未根據“跑步機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加裝“緊急停止開關”,且“安全扶手”“腳踏平臺”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被鑒定為不合格產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以劉遠鵬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發后,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時了解到涉案企業系當地納稅優勝企業,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該公司歷經三年的研發成果,擁有十余項專利。在案件基本事實查清,主要證據已固定的情況下,考慮到劉遠鵬系企業負責人和核心技術人員,為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檢察機關建議對劉遠鵬變更強制措施。2018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決定對劉遠鵬改為取保候審。 2018年11月2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創新產品還是不合格產品?能否按照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標準認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經赴該企業實地調查核實,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運行速度與傳統跑步機有明顯區別。通過電話回訪,了解到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質量投訴為零,且普遍反映該產品使用便捷,未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檢察機關經進一步審查,鑒定報告中認定“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為不合格產品的主要依據,是該產品沒有根據跑步機的國家強制標準,加裝緊急停止裝置、安全扶手、腳踏平臺等特殊安全配置。經進一步核實,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最高限速僅8公里/小時,遠低于傳統跑步機20公里/小時的速度,加裝該公司自主研發的紅外感應智能控速、啟停系統后,實際使用安全可靠,并無加裝前述特殊安全配置的必要。檢察機關又進一步咨詢了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士,業內認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一種新型健身器材,對其適用傳統跑步機標準認定是否安全不盡合理。綜合全案證據,永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可能是一種區別于傳統跑步機的創新產品,鑒定報告依據傳統跑步機質量標準認定其為偽劣產品,合理性存疑。 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進行聽證,邀請偵查人員、辯護律師、人大代表、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和跑步機協會代表共20余人參加聽證。經評議,與會聽證員一致認為,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是企業創新產品,從消費者使用體驗和技術參數分析,使用該產品不存在現實隱患,在國家標準出臺前,不宜以跑步機的強制標準為依據認定其為不合格產品。 結合聽證意見,永康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劉遠鵬生產、銷售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在運行速度、結構設計等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跑步機有明顯區別,是一種創新產品。對其質量不宜以傳統跑步機的標準予以認定,因其性能指標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的國家標準,不屬于偽劣產品,劉遠鵬生產、銷售該創新產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綜合全案事實,2019年4月28日,永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遠鵬作出不起訴決定。 該案辦理后,經與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研究,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永康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層報國家有關部委請示“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的標準適用問題。經層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總局書面答復:“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因具有運行速度較慢、結構相對簡單、外形小巧等特點,是一種“創新產品”,不適用跑步機的國家標準。總局同時還就“走跑步機”類產品的名稱、宣傳、安全標準等方面,提出了規范性意見。 【指導意義】 (一)對創新產品要進行實質性審查判斷,不宜簡單套用現有產品標準認定為“偽劣產品”。刑法規定,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不合格產品”,以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相關質量要求為前提。《產品質量法》要求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同時,產品還應當具備使用性能。根據這些要求,對于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傳統產品,只有符合標準的才能認定為合格產品;對于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創新產品,應當本著既鼓勵創新,又保證人身、財產安全的原則,多方聽取意見,進行實質性研判。創新產品在使用性能方面與傳統產品存在實質性差別的,不宜簡單化套用傳統產品的標準認定是否“合格”。創新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隱患,且具備應有使用性能的,不應當認定為偽劣產品。相關質量檢驗機構作出鑒定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進行實質審查。 (二)改進辦案方式,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有針對性地轉變理念,改進方法,嚴格把握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界限標準,把辦案與保護企業經營結合起來,通過辦案保護企業創新,在辦案過程中,注重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要注重運用聽證方式辦理涉企疑難案件,善于聽取行業意見和專家意見,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將法律判斷、專業判斷與民眾的樸素認知結合起來,力爭辦案“三個效果”的統一。 (三)立足辦案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相關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完善。辦理涉及企業經營管理和產品技術革新的案件,發現個案反映出的問題帶有普遍性、行業性的,應當及時通過與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并采取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促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和行業標準等,推進相關領域規章制度健全完善,促進提升治理效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二、盛開水務公司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檢例第86號)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參與調解 連帶責任 替代性修復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遵循自愿、合法和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積極參與調解。造成環境污染公司的控股股東自愿加入訴訟,愿意承擔連帶責任并提供擔保的,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將其列為第三人,讓其作為共同賠償主體,督促其運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承擔生態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對辦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南京盛開水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水務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業園區。 被告人鄭一庚(化名),男,1965年3月出生,南京盛開水務公司總經理。 盛開水務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主營污水處理業務。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該公司在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處理技術,主要用于處理水中有機物)反應池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利用暗管向長江違法排放高濃度廢水28.46萬立方米和含有危險廢物的混合廢液54.06噸。該公司還采取在二期廢水處理系統中篡改在線監測儀器數據的方式,逃避監管,向長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噸及超標污水906.86萬立方米。上述排污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經鑒定評估,按照虛擬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單位治理成本總數乘以環境敏感系數,認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4.70億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對盛開水務公司等以污染環境罪立案偵查。2017年8月25日,公安機關對該案偵查終結后移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8年1月23日,根據南京市環境資源類案件集中管轄的要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2019年3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開庭審理。庭審圍繞危險廢物判定、涉案公司處理工藝、污染標準認定、虛擬治理成本適用方法等問題展開法庭調查和辯論。經審理,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刑事指控,認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鄭一庚等構成污染環境罪。2019年5月17日,玄武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盛開水務公司罰金5000萬元;判處被告人鄭一庚等12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200萬元至5萬元不等。一審判決作出后,盛開水務公司及鄭一庚等提出上訴,2019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過程中發現公益受損的案件線索,遂決定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立案。2017年9月22日,按照公益訴訟試點工作要求,該院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走訪環保部門及轄區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公益組織的方式履行了訴前程序,環保部門和公益組織明確表示不就該案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后,檢察機關進一步收集完善侵權主體、非法排污數量、因果關系等方面證據,并委托環保部南京生態環境研究所等專業機構,組織20余次專家論證會,出具6份階段性鑒定意見。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對盛開水務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約4.70億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18年10月、2019年3月,人民法院在兩次開庭審理中,對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與刑事部分一并進行了審理。2019年5月7日,盛開水務公司對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提出調解申請,但其資產為1億元左右,無力全額承擔4.7億元的賠償費用。其控股股東盛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盛開投資公司,持有盛開水務公司95%的股份)具有賠付能力及代為修復環境的意愿,自愿申請加入訴訟,愿意進行環境修復并出具擔保函,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經審查均予以認可。 調解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出“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調解方案,由盛開水務公司承擔現金賠償責任,盛開投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盛開投資公司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并確定承擔替代性修復義務的具體措施,包括新建污水處理廠、現有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設立保護江豚公益項目等內容。 經過多次磋商,被告及盛開投資公司認同檢察機關關于該案環境損害鑒定方法、賠償標準與賠償總額、賠償方式等問題的主張。2019年12月27日,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檢察機關與盛開水務公司、盛開投資公司共同簽署分四期支付2.37億元的現金賠償及承擔2.33億元替代性修復義務的調解協議。2019年12月31日,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在人民法院網進行了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間未收到異議反饋。2020年2月7日,調解協議簽訂。目前,盛開投資公司已按期支付1.17億元賠償金,剩余1.20億元分三年支付。替代性修復項目正在有序進行中。 (三)參與社會治理,推動地方立法 辦理該案后,檢察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環境監管漏洞等問題,積極推動完善社會治理。一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污水排放核定標準中氯離子濃度過高等問題,鑒于環保部門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將氯離子濃度納入江蘇省《化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予以監管,被建議單位予以采納。二是對包括盛開公司在內的300余名化工企業負責人和環保管理人員開展警示教育,增強公司管理人員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意識,促進加強水污染防治監管。三是結合本案,對長江水污染問題開展調研,針對長江生態保護的行政監管部門多,職能交叉、銜接不暢等問題,提出制定“南京市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條例”的立法建議,獲得南京市人大常委會采納,并決定適時研究制定該地方性法規,助力長江生態保護,促進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指導意義】 (一)環境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可以在最大限度保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參與調解。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污染類案件,要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注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既要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要求,又要注意辦案方式方法的創新。在辦案中遇到企業因重罰而資不抵債,可能破產關閉等情況時,不能機械辦案或者一罰了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與被告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與一般的民事調解不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在調解中應當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實現。在被告愿意積極賠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考慮生態修復需要,綜合評估被告財務狀況、預期收入情況、賠償意愿等情節,可以推進運用現金賠償、替代性修復等方式,既落實責任承擔,又確保受損環境得以修復。在實施替代性修復時,對替代性修復項目應當進行評估論證。項目應當既有利于生態環境恢復,又具有公益性,同時,還應當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的認可。 (二)股東自愿申請加入公益訴訟,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有利于生態環境公益保護的,可以同意其請求。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被告單位的控股股東自愿共同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其加入確實有利于生態環境修復等公益保護的,可以準許,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將其列為第三人。是否準許加入訴訟,檢察機關需要重點審查控股股東是否與損害發生確無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控股股東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則應當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不能由其自主選擇是否參加訴訟。 (三)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應當注重運用檢察建議、立法建議等多種方式,推動社會治理創新。檢察機關辦理涉環境類公益訴訟案件,針對生態環境執法、監管、社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履職,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對于涉及地方治理的重點問題,可以采取提出立法建議的方式,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推進法制完善。對于法治教育和宣傳普及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結合辦案以案釋法,對相關特殊行業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升環境保護法治意識。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三、李衛俊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檢例第87號) 【關鍵詞】 虛假訴訟 套路貸 刑民檢察協同 類案監督 金融監管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及“套路貸”案件時,應當查清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行為實現非法利益的情形。對虛假訴訟中涉及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書等,應當依法開展監督。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和監管漏洞,應當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依法整治并及時堵塞行業監管漏洞。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衛俊,男,1979年10月出生,無業。 2015年10月以來,李衛俊以其開設的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匯豐金融小額貸款公司為載體,糾集馮小陶、王巖、陸云波、丁眾等多名社會閑散人員,實施高利放貸活動,逐步形成以李衛俊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長期以欺騙、利誘等手段,讓借款人虛寫遠高于本金的借條、簽訂虛假房屋租賃合同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人,制造虛假給付事實。隨后,采用電話騷擾、言語恐嚇、堵鎖換鎖等“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索要高額利息,或者以收取利息為名讓其虛寫借條。在借款人無法給付時,又以虛假的借條、租賃合同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或者主持簽訂調解協議。李衛俊等并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逼迫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人償還債務,造成5人被司法拘留,26人被限制高消費,21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名被害人名下房產6處、車輛7輛被查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3月,被害人吳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在李衛俊等人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被騙。公安機關對李衛俊等人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終結,2018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移送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李衛俊等人長期從事職業放貸活動,具有“套路貸”典型特征,有涉嫌黑惡犯罪嫌疑。辦案檢察官隨即向人民法院調取李衛俊等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情況,發現2015年至2018年間,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上百起,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借條均為格式合同,多數案件被人民法院缺席判決。經初步判斷,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該犯罪集團存在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實施“套路貸”犯罪活動的情形。檢察機關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查清“套路貸”犯罪事實后,2018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以李衛俊等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1月25日,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訴,金壇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至10月四次開庭審理。經審理查明李衛俊等人犯罪事實后,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為惡勢力犯罪集團。2019年11月1日,金壇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衛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二)開展虛假訴訟案件民事監督 針對審查起訴中發現的李衛俊等人套路貸中可能存在虛假訴訟問題,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在做好審查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職權啟動民事訴訟監督程序,并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對李衛俊等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進行摸底排查,查明李衛俊等人共向當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等民事訴訟113件,申請民事執行案件80件,涉案金額共計400余萬元。二是向相關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調查核實,查明相關民間借貸案件借貸事實不清,金額虛高,當事人因李衛俊等實施“軟暴力”催債,被迫還款。三是對民事判決中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查明作出相關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確無合法證據。四是對案件是否存在重大金融風險隱患進行核實,查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商貿公司均存在無資質經營、團伙性放貸等問題,金融監管缺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經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認為李衛俊等人主要采取簽寫虛高借條、肆意制造違約、隱瞞抵押事實等手段,假借訴訟侵占他人合法財產。人民法院在相關民事判決中,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相關民事判決應予糾正;對于李衛俊等與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調解書,因李衛俊等人的犯罪行為屬于利用法院審判活動,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財產,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予以糾正。2019年6月至7月,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批50件涉虛假訴訟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2件,對具有典型意義的8件案件提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2019年7月,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8月,常州市中級法院裁定將8件案件指令金壇區人民法院再審。9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42件案件裁定再審。10月,金壇區人民法院對該批50件案件一并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案件辦結后,經調查,2020年1月,金壇區紀委監委對系列民事案件中存在失職問題的涉案審判人員作出了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結合辦案參與社會治理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檢察機關立足法律監督職能,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推動全市開展集中打擊虛假訴訟的專項活動,共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03件,移送犯罪線索12件15人;與人民法院協商建立民事案件正副卷一并調閱制度及民事案件再審信息共享機制,與紀委監委、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建立線索移送、案件協作機制,有效形成社會治理合力。二是針對發現的小微金融行業無證照開展金融服務等管理漏洞,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7份;聯合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金融整治專項活動,對重點區域進行清理整頓,對非法金融活動集中的寫字樓開展“掃樓”行動,清理取締133家非法理財公司,查辦6起非法經營犯罪案件。三是向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民事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情況,推動出臺《常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全市民事虛假訴訟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要求全市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政法機關信息大平臺建設、實施虛假訴訟聯防聯懲等9條舉措。四是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律師違規代理和公民違法代理的行為,分別向常州市律師協會和相關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并獲采納。常州市律師協會由此開展專項教育整頓,規范全市律師執業行為,推進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指導意義】 (一)刑民檢察協同,加強涉黑涉惡犯罪中“套路貸”行為的審查。檢察機關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存在“套路貸”行為時,應當注重強化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職能協同。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嚴格審查追訴犯罪,又發揮民事檢察職能,以發現的異常案件線索為基礎,開展關聯案件的研判分析,并予以精準監督。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聯動,形成監督合力,加大打擊黑惡犯罪力度,提升法律監督質效。 (二)辦理“套路貸”案件要注重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對涉黑涉惡案件中存在“套路貸”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審查是否存在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實現“套路貸”非法利益的情形。對此,可圍繞案件中是否存在疑似職業放貸人,借貸合同是否為統一格式,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是否不合常理,被告是否缺席判決等方面進行審查。發現虛假訴訟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及時糾正錯誤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書。 (三)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促進金融行業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行業監管漏洞、誠信機制建設等問題,檢察機關應當分析監管缺位的深層次原因,注重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行業監管部門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時,還應當積極會同紀委監委、法院、公安、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等單位建立金融風險聯防聯懲體系,形成監管合力和打擊共識。對所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可以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案件協查等工作機制,促進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金融活動的滋生土壤。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落實未成年人禁煙保護案(檢例第88號)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檢察建議 禁煙保護 【要旨】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益訴訟予以司法保護。校園周邊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等違法行為時,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職,加強校園周邊環境整治,推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法治進校園宣傳活動中,結合調查核實發現,本區學校周邊的部分零售經營場所存在違法出售煙草制品等行為,使得未成年人可輕易獲得煙草制品,可能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2019年5月17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針對未成年人禁煙保護予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核實發現,本區存在違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等明顯違法的情形,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經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向區煙草專賣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兩機關高度重視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積極履行監管職責,采取切實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學校周邊可隨意購買煙草制品的問題。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調查核實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后,組成檢察官辦案組在一個月內對轄區30多所中小學周邊的100余處煙草零售經營場所進行走訪調查,發現在涉及未成年人禁煙保護問題上存在以下違法現象:一是學校周圍存在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二是在未成年人經常出入的便利店等零售場所,經營者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針對部分經營者存在的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法》等現象,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梳理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職責認為:區煙草專賣局作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違法行為履行監管職責,責令相關經營者糾正違法行為,并對其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學校周邊禁售煙草制品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監管職責,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零售業務,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兩機關均未依法履職。 經調查核實,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通過履行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糾正相關市場主體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二)制發檢察建議 2019年5月24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向區煙草專賣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一是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上述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二是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未成年人禁煙保護問題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兩機關收到檢察建議后,迅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并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涉案違法經營者進行查處。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全程跟進監督,強化溝通協作,多次監督現場執法檢查活動,確保整改效果。 2019年7月,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先后收到區煙草專賣局、區市場監管局關于落實檢察建議情況的回函。回函稱檢察建議中的涉案違法行為全部得到整改:對未依法設置標識的違法行為,已責令違法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張貼了標識;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按法定程序立案審查后,對經營者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均已繳納罰款;對學校周邊100米內存在違法行為的經營主體分別作出責令停止銷售煙草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理決定。 (三)健全長效機制 在辦理個案的基礎上,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還與行政機關加大溝通協作力度,切實發揮“以點帶面”的示范引領效應,著力構建解決和防范涉案問題的長效機制。一是開展全區類似問題排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區中小學校、少年宮等85家單位周邊銷售煙草制品商戶進行全面摸排整治;海淀區煙草專賣局逐戶排查是否設置控煙標識,加大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查處力度。二是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形式多樣的控煙預防活動。開展宣傳講解,建立轄區街道互助小組,聘請第三方機構暗訪檢查,做到防控“零距離”;兩機關還聯合召開專項行動約談會,加強對通過互聯網推廣和銷售煙草制品行為的監測、勸阻和制止。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同時注重總結宣傳,邀請新華社等主流媒體對案件進行廣泛報道,引起較大反響。2019年10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控煙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30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電子煙侵害的通告》。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可以運用公益訴訟的方式,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針對校園周邊存在售賣煙、酒制品,銷售彩票,售賣不合格食品,不審查未成年人身份即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等常見的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問題,依法運用公益訴訟的方式,提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切斷未成年人獲取煙酒等的途徑,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網絡,實現社會問題的前端治理。 (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注重溝通協作,強化部門聯動,確保監督效果。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通過事前全面調查取證,事中充分溝通協調,事后嚴格跟蹤監督,凝聚各方共識,確保有效發揮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實效,督促行政機關切實依法履職,最大限度提高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三)檢察機關就辦案中發現的社會問題,要推動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為切實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檢察機關可以結合辦理的案件,推動搭建多部門配合協作的平臺,實現“檢察+行政+學校+社會”的多維度聯動協調,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推進社會治理的改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條(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五、黑龍江省檢察機關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訴訟案(檢例第89號) 【關鍵詞】 重大民生 區域治理 協同整改 檢察建議 社會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訴訟案件,如果其他地方存在類似問題時,應當在依法辦理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對于較大區域內存在公共利益受損情形且涉及多個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的問題,可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促使其統籌各部門協同整改。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收到市民投訴,反映該區供水公司所屬的二次供水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二次供水是指為了補償市政供水管線壓力缺乏或者高層建筑用水需求,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提供的生活用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后,通過管道或者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每年應對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對水質進行檢驗,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工作,且每年需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發現,該區供水公司所屬的小半道泵站負責將滴道區北山水廠的生活飲用水通過加壓供給滴道區1.8萬戶約5.4萬居民。該泵站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進行二次供水,直接從事供水的人員未取得健康證直接上崗,加壓站水箱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清洗消毒,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水質存在安全隱患。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履職情況 發現二次供水公共安全隱患后,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6月12日決定立案,6月14日分別向該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職責,消除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隱患,建立健全衛生許可等相關制度,嚴格監督小半道泵站二次供水衛生,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收到檢察建議后,區衛生健康委和城鄉建設局高度重視并迅速行動,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整改,并回復了整改情況。與此同時,雞西市滴道區人民檢察院將相關情況向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報告。 (二)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履職情況 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分析認為,上述個案中發現的問題可能具有更大范圍的普遍性,遂在全市部署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訴訟類案監督,共摸排“二次供水”公益訴訟案件線索57件并全部立案。經調查核實,2018年10月,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向雞西市衛生健康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收到檢察建議后,雞西市衛生健康委等積極督促供水公司整改。經整改,雞西市衛生健康委為驗收后合格的供水單位簽發衛生許可證。為鞏固治理效果,雞西市人民檢察院還推動并參與起草《雞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條例》,擬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運行的長效機制,填補社會治理疏漏。該條例于2020年6月12日經雞西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提請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在“二次供水安全”類案監督活動取得良好效果后,將監督情況上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三)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履職情況 1.調查核實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經初步調查認為,二次供水安全隱患在全省具有普遍性,危及公共健康。為推動集中解決全省二次供水安全問題,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以專項監督的方式,對全省相關居民小區及自來水公司的二次供水安全狀況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發現,全省二次供水單位達不到衛生許可條件的情況突出;存在未取得健康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工作、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水質監測、采取衛生防護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在儲水池或者水箱附近長期堆放垃圾、水箱無蓋無鎖等違法違規問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行政部門存在違反相關法律,履職不到位導致水質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健康的問題。針對以上問題,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先后赴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及部分市、縣、區調查核實情況,就其各自職責領域有關問題作進一步溝通。 結合調查核實掌握的情況,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研判認為,全省二次供水行政監管領域存在治理疏漏。一是二次供水單位管理不到位,運維水平低,應急響應滯后,部分供水設施老化,影響供水穩定和水質安全。二是政府主導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缺少信息溝通和執法聯動,且監管手段落后,監測智能化和覆蓋度不夠。三是部分老舊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權屬單位和管理單位不明晰,資金短缺問題突出。四是相關政策不完善。《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對各部門職責做了框架性規定,但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機制不夠明確。對此,僅靠基層檢察機關以個案監督方式督促基層行政單位依法履職,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要督促上級人民政府發揮主體作用,統籌相關部門進行系統性、源頭性治理并形成長效機制,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2.制發檢察建議 在深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為提升督促履職的精準度,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專門聽取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難點和需要協同推動的重點事項,征求有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的意見建議;并就檢察公益訴訟從個案監督到類案監督乃至促進省域內行業治理的工作思路,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進行多次溝通。在上述工作基礎上,2019年12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向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一是加強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推行供水服務到終端,逐步實現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建統管。二是強化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監管,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嚴格的抽檢和通報制度,加大懲戒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三是發揮政府統籌作用,強化系統監管促進系統共治,將二次供水監管成效納入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四是加強資金保障,統籌使用政策資金,綜合施策融通資金,保障配套資金到位。五是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完善二次供水制度規范,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供水設施改造。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2020年1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在向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加快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改造”。4月28日,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黑龍江省既有小區供水設施改造技術導則》,加強對城市老舊小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程設計的技術指導。同年5月,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對全省二次供水泵站和管網底數、老舊二次供水泵站數量、健康衛生許可等情況進行全面普查,建立問題臺賬,明確2020年改造目標任務。6月2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召開全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明確三年之內完成全部“老、舊、散、小、差”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從根本上解決二次供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衛生問題。經認真開展整改工作,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分別向省人民檢察院回復了整改落實的情況。 【指導意義】 (一)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自覺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密切關注重大民生問題,通過履行法定職責,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供水是基礎性的民生工程,關系廣大居民的身體健康。針對轄區內二次供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治理疏漏,檢察機關在深入調查核實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積極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切實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的“最后一公里”安全,彰顯司法為民的責任擔當。 (二)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既要辦好個案,又要注重從個案到類案的拓展,更好地提升監督效果。檢察機關辦理涉及重大民生的公益訴訟案件,如認為其他地方也有類似問題時,應當在依法辦理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如果公益受損問題在一定區域內具有多發性和普遍性,基層人民檢察院難以解決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發揮“檢察一體”的優勢,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在辦理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利益且具有多發性的公益訴訟案件時,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采取類案監督的方式,集中解決區域或者行業內普遍存在的公益受損問題,達到“辦理一案,整治一片”的效果。 (三)對于重大公益受損問題,應當向有統籌協調職能的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促成問題的系統性整改。對于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涉及上級行政機關監管職責或者多個行政機關職能交叉等因素而致使涉及面廣的重大公益受損問題,應當由上級檢察機關督促同級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省級人民政府在省域社會治理體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對于涉及省域范圍的社會治理問題,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其提出檢察建議,從根本上推動問題的解決,促進自上而下進行源頭性、系統性整改,形成公益保護的長效機制,發揮檢察機關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城市供水條例》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五條、第十條
最高檢發布四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性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稱,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通知》明確,本批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指導意義:一是突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大制度價值;二是推廣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益經驗和做法,積極推進實踐完善;三是促進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決。其中,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推動社會經濟治理,服務“六穩”“六保”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檢例第81號) 【關鍵詞】 單位認罪認罰 不起訴 移送行政處罰 合規經營 【要旨】 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范經營。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并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采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后,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并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后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送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結合案情進行釋法說理,并依法聽取意見。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對本案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愿意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2. 了解企業狀況,評估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檢察機關為全面評估案件的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近三年銷售額人民幣7000余萬元,納稅額人民幣692萬余元。該公司擁有數十項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曾參與制定10項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在業內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影響力。審查起訴期間,公司參與研發的項目獲某創新大賽金獎。 3. 提出檢察建議,考察涉罪企業改進合規經營情況。該企業發案前有基本的經營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評估案件情況后,檢察機關圍繞如何推動企業合法規范經營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督促涉罪企業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合規經營方案,修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對員工開展合法合規管理培訓,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該企業上述改進情況,根據單位犯罪特點,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單位訴訟代表人簽字、企業蓋章,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 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并提出檢察意見。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機關代表、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聽證,通知涉罪企業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到場聽證。經聽取各方意見,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范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愿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范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和督促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并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二、錢某故意傷害案(檢例第82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律師參與協商 量刑建議說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量刑協商機制,規范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通過出示有關證據、釋法說理等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開展量刑協商,促進協商一致。注重運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1982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廠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錢某應朋友邀請在嵊州市長樂鎮某餐館與被害人馬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其間,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生爭吵,馬某某不滿錢某喝酒態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后從餐館門口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折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治無效于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發后,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錢某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后,被告人錢某向被害人親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情況】 1. 依法聽取意見,開展量刑協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依法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基礎上,圍繞如何確定量刑建議開展了聽取意見、量刑協商等工作。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有正當防衛性質,屬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于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并聽取被害方意見后予以采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2. 量刑建議說理。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前,檢察機關向被告人和辯護人詳細闡釋了本案擬起訴認定的事實、罪名、情節,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及取得諒解等情節的量刑從寬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并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量刑建議說理書》。 3. 開展司法救助。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檢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問,了解到被害人家中僅有年邁的父親和年幼的兒子二人,無力支付被害人醫療費和喪葬費,被告人也家境困難,雖然盡力賠付但不足以彌補被害方的損失。檢察機關積極為被害人家屬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幫助其解決困難,促進雙方矛盾化解。 【指導意義】 1. 有效保障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協商。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并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后再開展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并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2. 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對于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致人傷亡的案件,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但因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有限,而被害方又需要救助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被害方損失,爭取被害方諒解,促進矛盾化解。同時要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落實幫扶措施,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做實做細化解矛盾等社會治理工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 三、琚某忠盜竊案(檢例第83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無正當理由上訴 抗訴 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采納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因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年11月生,浙江省常山縣人,農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某小區502室,盜取被害人張某、阮某某貴金屬制品9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213元)、現金人民幣400余元、港幣600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制品,并已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定,向琚某忠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并出示監控錄像等證據后,之前認罪態度反復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該案,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同年3月19日,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為保障案件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下城區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維持原判認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后,琚某忠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1. 全面了解上訴原因。琚某忠上訴后,檢察機關再次閱卷審查,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權利告知規范、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商依法進行。被告人提出上訴并無正當理由,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 2. 依法提出抗訴。琚某忠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其因認罪認罰而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并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并在抗訴書中就審查起訴和一審期間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情況作出詳細闡述。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后,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愿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四、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檢例第84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寬嚴相濟 追贓挽損 【要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要積極履行主導責任,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實際控制的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務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凱等9人為骨干,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明等9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伙,先后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市朝陽區、海淀區等11個區、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億余元。 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公安民警被告人龐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暴力清房人員謀劃支招。拉攏律師被告人李某杰以法律顧問身份幫助林某彬犯罪組織修改“套路貸”合同模板、代為應訴,并實施虛假訴訟處置房產。公證員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得費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給予的財物,出具虛假公證文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后有36名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后,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 通過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教育轉化同案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梳理全案證據基礎上,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證實了林某彬等人以房產抵押借款并非民間借貸,而是為騙取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推動了全案取證工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胡某凱認罪認罰以及根據其供述調取的微信股東群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對股東韓某軍、龐某天等被告人進行教育轉化。同時開展對公司業務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后業務人員白某金、吳某等被告人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共有12名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及據此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結構、運作模式、資金分配等事實更加清晰。庭前會議階段,圍繞定罪量刑重點,展示全案證據,釋明認定犯罪依據,促成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前會議結束后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 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一是將被告人劃分為“三類三檔”。“三類”分別是公司股東及業務員、暴力清房人員、公證人員,“三檔”是根據每一類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三檔量刑范圍,為精細化提出量刑建議提供基礎。二是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堅持區別對待。一方面,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林某彬從嚴懲處,建議法庭依法不予從寬;對積極參加者,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另一方面,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時間先后、對查明案件事實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不同情況,提出更具針對性的量刑建議。 3.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作用,提升出庭公訴效果。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取得良好庭審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愿意認罪認罰,在暴力清房首犯萬某春當庭否認知曉“套路貸”運作流程的情況下,林某彬主動向法庭指證萬某春的犯罪事實,使萬某春的辯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不認罪的被告人受到觸動,也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 4. 運用認罪認罰做好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強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訊問,及時發現涉案房產因多次過戶、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已被法院查封或執行的關鍵線索,查清涉案財產走向。審判階段,通過繼續推動認罪認罰,不斷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在庭前會議階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贓退賠;在庭審階段,針對當庭認罪態度較好,部分退賠已落實到位或者明確表示退賠的被告人,公訴人向法庭建議在退賠到位時可以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幅度以下判處適當的刑罰,促使被告人退贓退賠。全案在起訴時已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基礎上,一審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動退贓退賠人民幣400余萬元。 【指導意義】 1. 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于提升指控犯罪質效。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檢察機關應當運用認罪認罰深挖涉案財產線索,將退贓退賠情況作為是否認罰的考察重點,靈活運用量刑建議從寬幅度激勵被告人退贓退賠,通過認罪認罰成果鞏固和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 3. 區別對待,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于所有案件,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可不予以從寬處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
1.程某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程某旺與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約定,程某旺組織人員對工程進行施工建設,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程某旺11885萬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約定支付施工人員工資,拖欠213名農民工工資共計人民幣688萬余元。同年12月24日,黃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程某旺下達期限改正指令書,責令程某旺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程某旺在期限屆滿后仍拒不支付,并將手機關機致使無法聯系。2020年1月14日,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偵查。1月16日,程某旺被抓獲。1月23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程某旺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對程某旺釋法說理,程某旺及其家屬支付了欠薪476萬余元,并以兩套房屋作為抵押保證還款140萬余元,另余70萬余元未支付且無抵押保證。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程某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4月20日對其提起公訴。案件起訴至法院后,黃石港區人民檢察院繼續開展追繳欠款工作,聯系律師反復做程某旺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案件開庭前,程某旺籌款將剩余的70萬元欠薪支付完畢。檢察機關根據程某旺認罪認罰和退贓退賠情況,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程某旺認罪服判。 【典型意義】 1.依法批準逮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提請批準逮捕時,正值春節前夕,被欠薪的數額大、人數多,農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訴求強烈。檢察機關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優先審查、從快辦理,僅用一天時間就依法作出了批準逮捕程某旺的決定,及時回應了被欠薪農民工的關切,切實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2.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迅速聯系程某旺的律師、親屬,耐心進行釋法說理,充分說明主動繳付欠薪對程某旺量刑的影響,動員他們做好對程某旺的說服工作。同時,在提訊程某旺時,告知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如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經多次耐心釋法,程某旺自愿認罪認罰,主動與其家屬配合,償還了所拖欠的大部分工資。 3.持續追繳欠薪,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得到全面保護。程某旺認罪認罰后,檢察機關繼續與其家屬、律師進行溝通。案件起訴后,又向程某旺闡明,全部支付拖欠工資可以獲得從寬量刑,促成程某旺繼續籌款支付剩余欠薪,最終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幫助213名農民工追回全部欠薪人民幣688萬余元。 2.黃某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黃某洪承包了廣東省大埔縣湖寮鎮某建筑工程,在發包方已支付其工程款9065萬余元的情況下,仍拖欠70余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651萬余元。2019年8月9日,大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黃某洪送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黃某洪在規定期限內仍未支付工人工資,大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大埔縣公安局立案。經大埔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同年9月25日,大埔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先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清拖欠工資的人數及薪資數額,并督促黃某洪在起訴前將拖欠工資全部還清。在黃某洪付清拖欠工資后,檢察機關根據疫情以來民營經濟復工復產的實際需要,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了強制措施。案件提起公訴后,大埔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以黃某洪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黃某洪提出上訴,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0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引導偵查取證,查明事實固定證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本案,經分析研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案件存在證人取證難、薪酬和材料款區分難、拖欠人數及欠薪總金額確定難等問題。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詳細列出補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進一步取證,完善證據,為依法認定犯罪事實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2.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服務“六穩”“六保”。該案辦理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為助力民營企業復工復產,檢察機關在督促黃某洪及時足額支付欠薪后,及時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避免出現“辦一個案件,倒一個企業,失業一片”的結果,既維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防范化解社會風險,又保證了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最大限度保障就業,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3.顧某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顧某保系江蘇省常熟市某商業設備廠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顧某保聘請張某某等多名工人從事電焊、噴塑等工作,期間采用預發部分工資、拖延時間支付工人工資等方式逃避工資支付義務,拖欠張某某等24名工人工資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后顧某保以逃離常熟、切斷聯系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經政府相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2020年1月18日,常熟市公安局對顧某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并于4月26日移送審查起訴。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督促顧某保履行支付義務,5月25日,在顧某保認罪認罰并支付全部勞動報酬后,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經依法起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議,判處顧某保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典型意義】 1.注重追贓挽損,運用多種途徑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該案24名被害人,多數來自貴州、安徽等省的偏遠地區,經濟收入較低,疫情期間薪資報酬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至關重要。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注重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起初,顧某保及其家屬表示無支付能力,檢察機關通過調取、核查顧某保的家庭房產、車輛及存款情況,對其支付能力進行研判。走訪過程中,了解到顧某保經營的廠房可能被征收,并會獲得一定數額的征收款,檢察機關及時與村委會溝通協調,努力促成將征收收益優先支付拖欠工資,保障工人權益。在檢察機關的積極協調下,村委會代為接收50余萬元征收款,并在鄉鎮司法所、檢察機關共同見證下,將拖欠的工人工資足額發放到位。 2.將風險防控貫徹辦案始終,多部門聯動化解矛盾。檢察機關刑檢部門加強與控申部門的溝通,并與鄉鎮司法所、市信訪局等部門聯動,共同組建信訪矛盾化解小組。第一時間告知被害人辦案進展,認真聽取意見了解訴求,做好工人的情緒安撫工作,引導勞動者理性維權。同時,檢察機關積極向屬地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案件進展,了解掌握拆遷征收動態,督促征收部門加快審核辦理力度,及時發放征收款項。 3.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多維度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針對顧某保到案后對自己行為構成刑事犯罪認識不到位,不主動積極配合的情況,檢察機關加強釋法說理工作,向其闡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督促其轉變想法,誠意履行支付義務,真心認罪認罰。顧某保表示愿意將征收款支付工人工資,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同步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保障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4.陳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陳某系河南省商城縣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該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2019年3月20日,商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陳某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陳某在整改期限內仍未支付勞動報酬。后陳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截止立案時仍拖欠30余萬元。經查,在拖欠勞動報酬期間,陳某的工貿有限公司賬戶上仍有大額資金交易往來,陳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案發后,陳某自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將拖欠的勞動報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2019年7月9日,商城縣公安局將案件提請商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7月26日,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陳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鑒于其認罪悔罪情況,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020年3月16日,商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對其公開宣告。 【典型意義】 1.釋法說理,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耐心宣講刑事司法政策,積極促使陳某認罪認罰。案發后,陳某全部支付了勞動報酬、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和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的要求,檢察機關認為可不對其判處刑罰。陳某被宣告不起訴后,依規向相關部門申報,現該企業轉產生產口罩等防疫物資,積極服務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訴,護航脫貧攻堅工作。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陳某的企業為該縣帶貧企業項目,近年來一直帶動當地的貧困戶脫貧致富,為當地脫貧攻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積極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對帶貧企業的負責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為當地扶貧產業項目提供了司法保障。 3.延伸檢察職能,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多措并舉幫助企業盡快復工復產。一是做好陳某的思想工作,既使其充分認識到錯誤,又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重塑辦好企業的信心。二是加大宣傳力度,依托抖音等APP為企業員工送去法制宣講課,向企業提出合法合規經營的法律意見,并幫助企業穩定人心。三是聯合當地工商聯、防疫中心等職能部門,對企業開展防疫培訓,并為企業送去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質,全力支持企業做好復工復產工作。 5.李某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李某軍系上海某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18日,因經營不善等原因,李某軍在未結清工人工資且未告知工人的情況下,清空公司設備,逃離上海,拖欠18名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保障局要求李某軍配合調查處理欠薪事宜未果,于6月11日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李某軍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同年6月24日,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兩法銜接”機制收到松江區勞動保障局案件信息通報后,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研判,針對犯罪金額認定存在的證據問題提出取證意見。6月26日,松江區勞動保障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會商抓捕和追回欠薪的方案。12月25日,案件移送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期間,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某軍釋法說理,李某軍將拖欠的工人工資結清,取得工人們的諒解。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軍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李某軍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勞動報酬,取得被害人諒解,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兩法銜接”及時有效,提前介入引導取證。當地檢察機關積極主動與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建立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會商研判等工作機制,及時介入欠薪案件,將檢察監督工作前移,加大治理惡意欠薪力度。在結算勞動報酬、犯罪數額認定存在爭議,是否構罪存疑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調查,及時引導取證,確保案件證據充分、犯罪數額認定準確。 2.追討薪酬與解決就業兼顧,充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被害人均系農村務工人員,且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正值春節前夕,農民工的血汗錢沒有著落,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案發后檢察機關及時介入,積極與公安機關會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導犯罪嫌疑人支付欠薪。李某軍到案后,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說理,敦促其籌措資金,最終李某軍全部結清所欠工資,得到員工諒解,及時防范化解了一起重要節點的群體訪風險。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聯合勞動監察、公安機關耐心接待農民工代表,安撫被害人情緒,同時聯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招聘信息,幫助農民工解決再就業難題,用檢察服務傳遞司法溫度。 3.懲治犯罪與護航企業并重,寬嚴相濟依法妥善處理涉企案件。本案審查起訴前期,李某軍對犯罪數額有異議,檢察機關耐心說明認定的依據,加強法律政策宣講,促使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結清了工人工資。檢察機關綜合考量,李某軍犯罪情節輕微,提起公訴前付清拖欠的工資并取得諒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案件辦理過程中正值新冠疫情期間,民營經濟面臨重大壓力,涉案公司經營困難,檢察機關經逐一聯系被害人聽取意見后,依法對李某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不起訴決定,保障其盡快帶領企業復工復產。 6.黃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黃某承包了重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渝北區的某房地產項目。當年8月底項目完工,在轉包人向黃某足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黃某僅支付了農民工每月生活費,拖欠楊某等18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25萬余元,并將手機關機后逃跑、藏匿。2019年1月24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托“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現線索后,督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移送線索,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7月黃某到案并被取保候審。經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協調,由轉包人先行墊付部分農民工工資。2020年7月13日,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局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督促黃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資,并與農民工達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項的還款計劃。鑒于大部分欠薪系轉包人墊付,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于10月21日對本案依法提起公訴。11月13日,渝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1.依托“兩法銜接”,發現案件線索監督立案。檢察機關依托與行政執法部門建立的“兩法銜接”工作機制,通過查詢信息共享平臺,發現平臺錄入的黃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遂督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回復處理情況后,檢察機關加強后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促進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2.多渠道追討欠薪,幫助農民工及時獲得勞動報酬。檢察機關建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犯罪線索后,多方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筑公司、轉包人及農民工代表,共同商議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解決方案。因黃某一直未到案,最終確定由轉包人先行墊付部分農民工工資,以維系農民工正常生活。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充分聽取農民工意見,積極對黃某釋法說理,督促黃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支付了部分拖欠的工資,并促進黃某與農民工達成分期支付剩余款項的還款計劃。 3.堅持依法懲治犯罪,促進實現辦案“三個效果”。審查逮捕階段,鑒于黃某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籌措資金賠付農民工工資,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不批準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因黃某僅支付了工人小部分工資,仍然拖欠部分工資未支付,且該案被追回的欠薪大部分系轉包人墊付,檢察機關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對黃某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量刑建議。法院全部采納了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二、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定罪處罰。 四、二次以上實施本意見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二次以上實施本意見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五、明知他人實施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提供貸款、資金、賬號、車輛、設備、技術、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快遞、郵寄、網絡信息交互等便利條件或者其他服務的; (三)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為的。 六、對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可以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對野生動物制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核算總額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確的,其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照該種動物整體價值標準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整體價值標準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價值明顯不當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妥當予以核算。核算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根據前款規定難以確定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 (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海關總署等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 (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直屬海關等出具的報告。 七、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種屬類別,非法捕撈、狩獵的工具、方法,以及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動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等專門性問題,可以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偵查機關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出具認定意見。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本意見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八、辦理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在做好拍攝、提取檢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態特征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等取證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機構依法處置。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疫病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立即通知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九、實施本意見規定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動物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相關定罪量刑標準明顯不適宜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十、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十四、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修改為:“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修改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改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改為:“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三十六、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十五、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十六、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十七、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三條 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職責是: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 (二)組織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四)對本法的實施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 (六)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第六條 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 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支持服務。 第九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并加強監督。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十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關愛、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學科建設、專業設置、人才培養及科學研究,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國家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預防犯罪教育,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使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并可以從司法和執法機關、法學教育和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聘請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預防和解決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發現未成年學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送相關專業機構診治。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參與預防和處理學生欺凌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通過舉辦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介紹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導教職員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和就業情況,組織、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條 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犯罪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七條 職業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在對已滿十六周歲準備就業的未成年人進行職業培訓時,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培訓內容。 第三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導;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溝通,建立家校合作機制。學校決定對未成年學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進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學生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學生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由學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有關情況;無正當理由的,學校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督促其返校學習。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收留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流落街頭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等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學校;無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取得聯系的,應當護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應當及時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四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系,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本章規定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教育。 對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親屬或者教師、輔導員等參與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邀請其參加有關活動。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根據實際需要并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的報告可以作為辦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第五十三條 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對有上述情形且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相互配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加強法治教育,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職業教育。 第五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的有關規定,并配合安置幫教工作部門落實或者解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就學、就業等問題。 第五十六條 對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時接回,并協助落實安置幫教措施。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安排人員按時接回,由民政部門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對其進行監護。 第五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接受社區矯正、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思想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離退休人員、志愿者或其他人員協助做好前款規定的安置幫教工作。 第五十八條 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五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記錄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六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教職員工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辭退。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虐待、歧視接受社會觀護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虛假社會調查、心理測評報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五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評析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供應商錢款,部門總監受賄70萬獲刑2年 在與廣東科為健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為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過程中,朱某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對方公司代表人錢款共計70萬元。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智能硬件部總監朱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2年。 今年42歲的朱某,案發前是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智能硬件部總監,主要負責為公司尋找選用供應商。2019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朱某在摩拜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擔任智能硬件部總監,負責為公司尋找、推薦、選用供應商,并與供應商開展商務溝通。后,朱某在與科為公司開展業務合作的過程中,收受王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70萬元。 據被告人朱某供述,2019年摩拜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尋找新的輪胎供應商,科為公司的王某找到他表示可以降價,并承諾公司進場后會給一條輪胎一元錢的好處費,希望朱某在促成雙方合同方面給予幫助。科為公司在最初的評分中沒有達標,他提出了對科為公司直接導入的意見,協助科為公司與摩拜公司達成合作。 在庭審中,被告人朱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懺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作為非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2年,朱某在法院審理期間退繳的全部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企業在謀求機會和發展空間的同時,要嚴格遵守法律紅線,依法依規有序競爭,堅決杜絕為了謀求競爭機會的商業賄賂行為。同樣,作為甲方的企業工作人員,應恪守規范,在公平公正環境中提供競爭機會,任何利用職務便利謀求的個人利益、侵害職務廉潔的行為,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務必警鐘長鳴。
3.3億仿冒“樂高”案在滬終審落槌 主犯獲刑6年罰款9000萬
2020年12月29日上午,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終審落槌,法院駁回李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九千萬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本案由上海高院院長劉曉云、知產庭庭長劉軍華、刑庭副庭長羅開卷組成合議庭審理,劉曉云擔任審判長。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張本才、檢察四部主任胡春健、檢察員陸川出庭履行職務。 2011年6月,李某創辦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致公司),經營玩具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經營狀況蒸蒸日上,不僅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玩具400多種,業務范圍也逐步拓展至AI機器人等高技術含量領域。 “2015年,我發現身邊有朋友做積木玩具行業很賺錢,就開始投錢做積木玩具了。”李某說。然而,對于這個市場前景看好的新增業務,這一次,李某卻沒有走“自主研發”的道路,而是“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樂高”。 2015年起,在未經樂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李某伙同閆某等8人,購買新款樂高系列玩具,通過拆解研究、電腦建模、復制圖紙、委托他人開制模具等方式,設立玩具生產廠,專門復制樂高拼裝積木玩具產品,然后冠以“樂拼”品牌,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銷售。 “好景”不長。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李某租賃的廠房內查獲用于復制樂高玩具的注塑模具、用于組裝模具的零配件、“樂拼”玩具各類包裝盒、說明書、銷售出貨單、相關電腦、手機,以及復制樂高系列的“樂拼”玩具產品等。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別與樂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玩具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樂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圖冊與樂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圖冊相同,構成復制關系。 與此同時,《會計鑒定意見書》還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余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余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余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余元。 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樂高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考慮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對閆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一審宣判后,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樂高公司被侵權拼裝玩具是否屬于美術作品”“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是否正確”“本案是否屬于單位犯罪”“原判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展開了辯論。 “美術作品指的是繪畫、書畫等具有審美意義的造型作品,樂高體現拼裝意義,本案把拼裝玩具定義為美術作品于法無據。”王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表示。李某則認為,一審認定的犯罪數額沒有考慮到銷售退貨和客戶返利的情況,因此他有異議。閆某提出“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除此以外,6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表示,一審“判得太重”,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到底被侵權的樂高玩具是不是美術作品?經審理,上海高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本案中,被侵權的拼裝立體模型共計663款,這些立體模型所承載的表達,均系樂高公司獨立創作,具有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拼裝完成的立體玩具均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 至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上海高院認為,原判結合《會計鑒定意見書》及相關證據,認定李某等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3億余元正確,應予確認。李某及其辯護人雖然提出原判未考慮銷售退貨和客戶返利情況,影響了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但無證據證實,因此法院不予采納。 同時,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是指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主要歸屬于單位的犯罪。本案中,復刻樂高玩具由主犯李某決定,各從犯分工負責進行實施。從生產銷售環節看,仿冒樂高玩具的樂拼玩具以已經注銷的利豪玩具廠名義生產經營。而且,從銀行賬戶明細看,生產銷售樂拼玩具的收支均通過案外人個人賬戶進出,違法所得并未歸屬相關單位,被告人領取的工資都是現金發放,故本案屬于團伙作案,不符合單位犯罪的要件。 至于量刑問題,上海高院認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李某等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考慮到本案不僅給權利人的商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嚴厲懲處。一審法院結合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等作出原判,并無不當。 今天上午,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等6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16歲少年沉尸公廁案主犯左德剛改判死緩
2020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楊尸體在安徽省潁上縣江店孜鎮原區政府公用廁所糞坑內被發現,經鑒定系頸部損傷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左德剛等五人犯盜竊罪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案歷經法院多次審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不予核準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以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一審判決對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以左德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宣判后,被害人母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同時,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復查,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監8號再審決定,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于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審被告人左德剛因懷疑被害人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同案人陳永宣、楊士慶在潁上縣江店孜鎮汽車站一起乘坐石某的出租車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周楊帶上車行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停車,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周楊下車,左、陳、楊三人逼問周楊是否偷空調,并對周楊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周楊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采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后三人將周楊尸體頭南腳北拋入廁所糞坑內,乘石某的車逃離現場。同年2月25日,周楊尸體被發現。2010年5月27日,同案盜竊犯劉道勝向司法機關檢舉了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楊的事實。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關于對左德剛的供述不作為非法證據排除的決定正確,應予確認。原審被告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為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并據此改判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對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本案認定左德剛構成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左德剛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對左德剛及其辯護人提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2019)皖刑終105號刑事判決認定正確,該判決應予維持的意見,不予采納。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鑒于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不核準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終審判決。據了解,單從左德剛犯故意殺人案來看,起初左德剛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再到未予認定故意殺人罪;今天再審宣判改為死緩,此案與近年來引人關注的絕大多數涉及死刑再審案件基本都是改判無罪相反,是從無罪改判死緩,應當說具有指標意義,疑點不能等同于疑罪,不枉不縱才是公平正義的本色,必將對同類案件審理起到借鑒作用。 (來源:法制網)
廣東首次以非法采礦罪追究運輸海砂人員刑責
廣東揭陽海警局此前偵破的一宗運輸非法開采海砂案近日在法院宣判,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該案是廣東首次以非法采礦罪追究運輸海砂人員刑責的案件。 2019年8月16日凌晨,揭陽海警局在惠來石碑山角對開海域查獲1艘運輸無合法來源手續海砂的船舶,現場抓獲20人,查獲海砂約2萬噸。揭陽海警局隨即展開偵辦,派出執法人員奔赴浙江、福建等地調查取證。 經查,江某為非法牟利,出資租賃船舶、雇傭他人前往某海域購買一批非法開采的海砂,并企圖運回碼頭倒賣,運輸途中被查獲。案發后,江某為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到案,被揭陽海警局網上追逃,最終于2019年11月19日被捕。 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判決,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涉案海砂沒收上繳國庫。 據辦案人員介紹,該案系廣東首宗以非法采礦罪定罪量刑的運輸非法開采海砂類案件,將為海警部門此后偵辦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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