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外幣的,利息計算標準如何認定?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出借人與借款人借貸外幣并約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算。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體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開始放開外幣貸款利率,各種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方式由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在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規定》第二十六條的限度標準情況下,不能因借貸幣種的不同而區別性保護超過部分的利息。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臺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算。但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8月24日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體制的通知》,不再公布統一的外幣存貸款利率,導致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無可參照的利率標準。此時,雖然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利率,但對于超過人民法院保護限度的部分,仍不應支持。《規定》第二十六條采用年利率24%利率限度標準,有效地解決了中國人民銀行逐步不再公布統一存貸款利率而導致的無利率可參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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