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作出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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