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復利應當如何認定與
來源:微信公眾號 作者:徐忠興 時間:2016-11-30
【要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時,最終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時,如果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計算復利后將導致借款人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根據《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便利計算的角度出發,可不再單獨認定后期借款本金,而直接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另外,在債務人償還部分款項后致本金數額減少,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后的實際數額為基數計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分段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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