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名業主在東方市某小區購買了78套商品房,開發商交房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房產證,致逾期1年7個多月。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終審判決開發商東方某工程公司分別支付每戶業主4千元-1.1萬元不等的違約金,共賠付50多萬元。 2013年1月,姚某等75名購房人陸續購買了東方某工程公司開發建設的78套商品房,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否則需按已付房價款的2%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隨后,購房人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14年4月陸續交房后,購房人相繼入住,直到2016年11月22日,開發商才提交辦證申請。為此,購房人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逾期辦證違約金。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購房人的訴訟請求。 東方某工程公司不服,上訴稱建設該樓時,住建部門以危害通用機場飛行安全為由要求停建,致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滯后;因市政排污管網未建好,致其排污管道未接通,導致環保備案驗收滯后。其主張由于上述政府原因導致辦證逾期,應免責。 經查,該樓在簽訂合同前已被通知停工,且住建部門及消防部門在2014年、2015年曾要求開發商及時申請竣工驗收備案,其未及時申請亦是逾期辦證的原因。合同約定,給排水在房屋交付使用時即達到使用條件。市政排污管道未接通是在房屋交付前已存在的事實,且環保部門亦明確未接通時應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開發商明知這些事實,仍未采取措施應對,存在過錯。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東方某工程公司交房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將辦理權屬登記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購房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構成違約。二審除對其中6件因購房人同意延長辦證期限或免除東方某工程公司責任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外,其余72件均維持了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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