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落實當事人在協助查明財產方面的責任,實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相結合,改變片面依靠人民法院調查財產的過時做法,爭取工作主動性,提高執行績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下簡稱終本)前須落實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責任,否則不得終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采取其他調查方式。財產調查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執行法院的共同責任。 人民法院要依法落實當事人的責任,實行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相結合,改變片面依靠人民法院調查財產的過時做法,爭取工作主動性,提高執行績效。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終本,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終本規定》)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終本前須從三方面落實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責任: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對違反財產報告令的行為依法懲戒。不落實在被執行人財產報告責任不得終本。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三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不能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人民法院一般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即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要明確具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報告期限。動產、不動產、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債權債務均屬報告范圍。以書面報告為原則,無法書面報告的,允許按法院要求口頭報告。需要報告財產的名稱、處所、債權人、債務人的聯系方式。被執行人長年在外的,建議要求其如實報告其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生活來源、生活、工作地點,工資收入發放方式。對于公司等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其報告財產的形式絕不止于公司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的簡簡單單幾句陳述、三言兩語證明所能了事,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能夠反映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的賬實相符的財務會計報表,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要求其根據賬目指定財產所在。 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予以核查。人民法院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被執行人提交的財產報告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通過核實(必要時強制審計)公司等單位提供的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了解其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及其他經濟業務事項。通過核查,結合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分析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廣州強制執行律師 對違反財產報告令的行為依法懲戒。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對逾期報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經過罰款、拘留,仍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涉嫌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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