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行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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