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并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誣告”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和證據,并以此借題發揮,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的刑事責任,從而達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條第二款,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按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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