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鋒,男,漢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東方星會所經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鋒應聘到珠海市香洲區南灣南路4017號東方星會所任經理,負責會所的經營、訂房等全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時許,高鋒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該會所內吸毒的情況下,仍然將兩個房間提供給客人娛樂消費。當日3時許,公安人員在該會所的兩個房間內查獲55名吸毒人員。當日16時許,高鋒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鋒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高鋒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長迅速。其中,一些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招攬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案就是一起娛樂場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鋒作為涉案娛樂場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顧客要在其會所包房內吸食毒品,但其為了增加營業收入,仍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場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后果,依法對其從嚴刑罰。該案例告誡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認真遵守國家禁毒法律法規,嚴格落實禁毒防范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在本場所內發生,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決不能為了招攬生意或者礙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禁絕毒品,人人有責,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更應提高防毒拒毒的責任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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