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審結一宗搶劫罪案件。 被告人何某因開車搭載被害人魏某的妻子段劉某造成傷害,2020年7月30日經道縣人民法院調解由何某賠償段劉某各項損失60000元整,但何某并沒有履行調解協議的賠償義務,道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其7000元后,被告人何某不想履行還款義務,想讓魏某寫收條私了此事。 2020年9月13日,何某從廣東東莞糾集獄友白某、吉某(兩人另案處理)回到道縣預謀將魏某綁上車強行要其寫收條。第二日上午8時許,當被害人魏某騎摩托車送完小孩上學在返回的公路上被事先守候在此的何某攔下,何某并伙同白某、吉某強行將魏某抬上自己的江淮牌(粵SW××××)汽車,又將魏某的摩托車推下水塘。廣州稅務犯罪律師上車后,何某和同伙對魏某進行毆打、捆綁并用煙頭燙傷其生殖器等暴力和侮辱手段逼魏某寫收條,魏某不同意寫收條遭到暴力毆打后被何某強行拿其手在寫好一張2萬元的收條上捺印確認,兩小時后何某和同伙將魏某衣褲全部脫光后推下車,由其裸體回村里,讓其顏面全無,三人開車逃離。經鑒定,被害人魏某被毆打全身5處輕微傷,摩托車價格損失64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脅迫手段逼迫他人書寫2萬元收條,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糾集他人并具體參與該行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廣州走私犯罪律師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建議,罪責刑相適應,量刑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提出“2萬元收條不是我強迫他寫的”的辯解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因為被告人何某的搶劫行為已經實施完成,故該辯解意見、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何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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