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審結一宗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 2019年初,被告人姚良因手里沒錢,明知賣出的銀行卡被他人從事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經劉超(詳細身份不明)介紹將用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一張中國華夏銀行卡(卡號:62×××00)和一張中國光大銀行卡(卡號:62×××44)及綁定的手機卡在武漢市漢口火車站附近以1200元的價格賣給一個收卡的販子(詳細身份不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姚良刑滿釋放后因手里沒錢,將用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62×××79)及綁定的手機卡以500元的價格讓“劉超”幫忙賣給他人使用。經公安部電信詐騙平臺查詢關聯和電話查證核實:被告人出售的中國華夏銀行卡關聯13起電信詐騙案件,幫助用于支付結算金額543917元;中國光大銀行卡關聯2起電信詐騙案件,幫助用于支付結算金額20947.42元;中國農業銀行卡關聯3起電信詐騙案件,幫助用于支付結算金額14900元,共計人民幣579764.42元。 2020年11月3日,洪湖市公安局峰口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姚良到峰口派出所接受調查。2020年11月4日15時許,被告人姚良主動到洪湖市公安局峰口派出所接受調查并被羈押。到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姚良的近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700元,并自愿代為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姚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發表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姚良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已預繳)。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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