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山西省芮城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審結一宗妨害公務罪案件。 2020年10月9日,臨猗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盜竊罪,向臨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1月4日,臨猗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2020)晉0821刑初18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該刑事判決生效后,因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審后未能到案,致使判決無法執行。2021年2月9日10時許,臨猗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楊某、秦某在臨猗縣公安局民警盧某、輔警張某協助下,由臨猗縣北景鄉南莊村治保主任王某帶領來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依法執行判決。珠海刑事律師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后情緒激動,從家中電動三輪車座下取出一把砍斧朝楊某、秦某、張某、盧某、王某揮舞,并追逐執行公務的司法人員,以要求法院工作人員歸還其因犯盜竊罪被依法沒收的“五菱之光”雙排汽車為由,手持砍斧站在法院警車前方阻擋秦某駕車離開,還用砍斧將自己的手機砸爛進行暴力脅迫。后被告人王某某經南莊村副主任孔某勸阻后交出砍斧,并被趕到現場的臨猗縣公安局北景派出所民警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該刑事判決生效后,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對其進行執行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不是積極配合,反而手持砍斧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應予以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湛江刑事律師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全面考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等因素,綜合量刑予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所用砍斧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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