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絡上獲悉,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審結一宗故意傷害罪案件。 2021年1月17日16時許,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花鎮小高花村劉某家院內,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高某因挪車問題發生爭吵,后王某用拳頭將高某的鼻部、眼部打傷。經鑒定,高某鼻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眼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廣州刑事律師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高某達成和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收條等書證,證人陳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辨認筆錄、指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廣州市刑事律師且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量刑時予以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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