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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能否在侵權之訴中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賠償客運承運人責任險

來源:廣東法院網  作者:鄭宋玲  時間:2019-03-27

  要點提示:肇事客車的駕駛員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客運公司作為該客車車主,既是主要侵權方,又是客運運輸合同的承運主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而承運人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的一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險在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可一并處理,以減少訟累。

  案例索引:

  一審:惠來縣人民法院(2017)粵5224民初355號。

  二審: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52民終695號。

  一、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春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運通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客運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省吉水縣文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峰汽車公司)。

  2014年12月13日01時57分,原告王春蘭乘座由司機李世東駕駛的粵A99386大型臥鋪客車從福建福州往廣東廣州。當車輛西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2628KM經施工路段改道口進入東行車道繼續西行時,越線與對向車道由司機陳東駕駛的贛DC5667號重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致李世東、陳東及贛DC5667號車副班司機劉國兵當場死亡,粵A99386號車乘客王春蘭等多人受傷,兩車、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3日,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惠高公認字[2014]第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李世東負事故主要責任;司機陳東負事故次要責任;贛DC5667號車副班司機劉國兵及王春蘭等無責任。2015年8月24日,王春蘭經廣東韓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王春蘭的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評定為15000元;康復費評定為1500元;營養期評定為90天,建議營養費1800元;護理期評定為105天,建議前26天每天配護理人員2名、之后79天每天配護理人員1名。

  李世東駕駛的粵A99386大型鋪客車的所有人是被告運通客運公司,李世東為其雇員,該車向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2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780萬元,每座賠償限額為20萬元。陳東駕駛的贛DC5667號車的所有人是被告文峰汽車公司,陳東為其雇員,文峰汽車公司作為投保人向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各類保險期限內。

  王春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春蘭120000元;2.平安保險公司、運通客運公司連帶賠償王春蘭97271.20元;3.人民保險公司、文峰汽車公司連帶賠償王春蘭41687.65元。

  二、裁判

  惠來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揭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作出的惠高公認字[2014]第000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分明,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因此本案認定李世東負事故主要賠償責任,陳東負事故次要賠償責任,李世東、陳東分別是運通客運公司、文峰汽車公司雇員,其賠償責任依法由運通客運公司、文峰汽車公司承擔。廣東韓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其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公正,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王春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確認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52663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王春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保交強險的人民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本次事故還有其他多名受害人傷亡,另案原告吳艷紅訴本案平安保險公司、運通客運公司、文峰汽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法院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已判決賠償其20%份額,預留80%作為其他受害人的賠償,即余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88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98000元。本次事故一審法院在審理的案件包括本案王春蘭在內共有五案,故交強險賠償限額每案分配各得19600元,即王春蘭該項賠償為19600元,余133063元(152663元-19600元)由運通客運公司承擔70%,即93144元,由平安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39919元(133063元×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運營者、危險貨物運輸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承運人責任險是指客運運營者、危險貨物運輸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對旅客、危險貨物貨主承擔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在承運人責任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車上旅客及車上危險貨物,如上所述,承運人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的一種,故平安保險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直接向該第三者即本案王春蘭賠償保險金。平安保險公司主張王春蘭是粵A99386大型客車上的乘客,王春蘭不能直接向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判決:一、人民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春蘭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196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王春蘭39919元。合共59519元。二、平安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春蘭93144元。三、駁回王春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平安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平安保險公司主張其與運通客運公司簽訂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系屬于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關系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其并非本案適格主體,不用承擔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粵A99386大型鋪客車的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運通客運公司作為該客車車主,既系主要侵權方,又是客運運輸合同的承運主體,受損害方王春蘭有權選擇要求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而承運人責任險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對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旅客或者危險貨物貨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如上所述,承運人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的一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險在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可一并處理,以減少訟累。平安保險公司應直接向該第三者即本案王春蘭賠付保險金。因此,平安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王春蘭是粵A99386大型客車上的乘客,并非承運人責任合同主體,其不承擔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春蘭正確,予以維持。

  平安保險公司關于王春蘭的護理費、誤工費數額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其他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本案王春蘭的損失合計137983元。王春蘭在本案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分得19600元(預留交強險賠償限額的80%,共有五案,按1/5平分),余118383元,平安保險公司應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春蘭82868元(118383×70%),人民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王春蘭35515元(118383×30%)。

  綜上,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人民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王春蘭賠償款196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王春蘭賠償款35515元。合計共55115元。三、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平安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支付王春蘭賠償款82868元。四、駁回王春蘭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平安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三、評析

  在司法實踐中,對承運人責任險的處理大致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在合同之訴中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不一并處理;二是在侵權之訴中按照先交強后商業、承運人責任險按責承擔,仍有不足的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同案可能出現不同判,故此,有必要以本案為例進行具體分析,以期統一裁判尺度。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對于交強險與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并存情況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賠償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其與運通客運公司簽訂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系屬于保險合同關系。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關系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王春蘭是粵A99386大型客車上的乘客,并非承運人責任合同主體,保險公司并非本案適格主體,不用承擔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平安保險公司該主張理由不成立。王春蘭可在侵權之訴中直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交強險與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可一并處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律關系競合情形,平安保險公司是本案適格主體,王春蘭有權選擇要求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粵A99386大型鋪客車的駕駛員在本案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運通客運公司系該客車車主,在此種情況下,運通客運公司既違反了運輸合同的約定給乘客造成損失,又給乘客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即既系主要侵權方,又是客運運輸合同的承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存在法律關系競合,王春蘭作為乘客,既是合同一方又是受侵權方,依法有權選擇要求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

  (二)承運人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的一種,依法可在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一并處理

  承運人責任險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對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旅客或者危險貨物貨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保險險種。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者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運人責任險系責任保險的一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規定賦予了受害者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此,承運人責任險在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可一并處理,受害者王春蘭有權就其因本案事故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平安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平安保險公司應直接向王春蘭賠付保險金。

  本案引申出值得繼續探討的問題——在客運承運人對交通事故無責情況下,能否以承運人沒有將乘客安全運達約定的地方存在違約行為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認定應在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乘客的損失?筆者認為,承運人有保障乘客不受來自車內以及車輛行駛行為產生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來自車輛以外的、非承運人原因的外來侵害并不是承運人基于運輸合同附隨的安全保障義務,此種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失的情況,承運人沒有過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即承運人沒有違約行為,同時也不存在“因違約行為給乘客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侵權行為,因此,此種情形不存在法律關系的競合問題。乘客不能選擇要求保險公司在侵權之訴中承擔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但如上所述,承運人責任險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者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承運人對事故有無過錯,保險公司都應當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對被保險人(乘客)承擔賠償責任,故乘客可依法提起合同之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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