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地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李某與被執行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中,異議人王某提出執行異議稱:在另一案訴訟中,已經查封了張某的2套房產,且該案在乙地法院進入執行程序。根據評估結果和抵押情況,這兩套房產均有抵押債權需優先償還,抵押債權大于房產市場評估價值,且被多家法院輪候查封。因此,王某以無法獲得清償為由,要求參與甲地法院對李某與張某執行案件資產處置的分配。 【分歧】 對于異議人能否參加本案的資產分配,存在以下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異議人不能參加本案的債權分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本案中,異議人王某在N縣法院的執行案件中已經查封了被執行人的2套房產,上述房產正在處置當中,現王某要求參與李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的分配,并不符合參與分配條件,故應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異議人可以參加本案的債權分配。對于異議人的申請,宜從寬把握,執行法院只作形式審查后即應準許。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八條和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條件為: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2.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本案中,被執行人張某是公民,異議人王某申請參與分配時,本案被執行人張某的財產執行尚未終結,符合前兩個條件。 其次,關于第3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參與分配,只需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相關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并未要求由申請人承擔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明責任。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申請人承擔嚴格的證明責任并不現實。 最后,從參與分配制度設立的目的來看,規定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執行人不具備破產資格情形下債權的平等受償。嚴格要求債權人必須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不符合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應該從寬把握“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要求,保障普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權利。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只要申請人一方提供相關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應予以認可,至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滿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條件,應由執行法院來審查,并且對此也宜從寬把握。只要確定現有財產已經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就應同意申請人參與分配。不應苛求異議人必須證明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務,或給參與分配申請設置過多的障礙,以切實實現參與分配制度平等保護債權的立法目的。 故本案中,應裁定準許異議人王某參與對被執行人張某執行財產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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