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80萬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被告秦某等人作為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來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及保證人承擔責任。后因保證人涉嫌犯罪,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并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并未立案受理。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來院起訴,要求借款人及保證人承擔責任。 【分歧】再次起訴是否已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觀點一: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且為除斥期間,不因原告第一次起訴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來院起訴,此時已超出保證人保證責任期間,故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觀點二: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后被駁回起訴。自第一次起訴之日應視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此時開始計算的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重新起訴,故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依據上述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后被駁回起訴。自第一次起訴之日應視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此時開始計算的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起訴時,此時開始計算的是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是保證期間。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未超出保證期間。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起訴雖超出保證期間,但因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已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過權利,故保證期間的作用在第一次起訴時已經完成,保證期間不再計算,轉而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超過主債權合同及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故保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評析】 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之間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方式以及訴訟時效的計算時間等均有不同的規定,這里分別闡述: 一、一般保證。《擔保法》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結合《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從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的特征是:1、債權人要想讓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2、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只能是訴訟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3、起訴或仲裁的對象只能是債務人,而不是保證人,因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4、主合同判決生效之日起,保證期間終結,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因此實現了從保證期間向訴訟時效的轉換。 二、連帶保證。《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因此,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特征是:1、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訴訟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2、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中必須有保證人,可以同時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也可以單獨向保證人主張權利;3、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在主張權之日終結,從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綜上,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都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在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即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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