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當前,地方政府在發展地方經濟過程中以“新官不理舊賬”、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了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對此,《產權意見》明確要求:“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也明確要求:“研究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依規補償救濟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則更具體要求:“對于確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當事人簽訂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案件,針對地方政府的違約毀約行為,依法判決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有利于規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的不規范行為,嚴格兌現其依法作出的承諾,對于推動地方政府守信踐諾和依法行政,保護企業家合法生產經營權益,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對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典型指引價值。 【基本案情】 2009年,某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高科技項目,中科公司與某某縣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已實際占有、開發建設案涉工業用地。在中科公司積極投資建設過程中,當地政府調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內的200余畝用地規劃。案涉土地被政府單方收回并由某某縣國土局另行高價出讓,由其他公司拍得并開發房地產。中科公司的投資建設被拆除,其損失未獲賠償。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某某管委會和某某縣國土局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本案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中科公司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審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審理后,僅判決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損失,未考慮到民營企業的履行利益損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讓土地使用權給中科公司,后又單方收回另行出讓給案外人,導致案涉出讓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客觀上終結了招商引資進程,違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產的意愿,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中科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已經支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投資款、租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某某縣國土局因違約行為的獲利、案涉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利益、中科公司實際投入的資金數額、資金使用利益的損失及未來經營收益、市場風險等因素,判決某某縣國土局賠償中科公司直接損失及相關合同利益總計一千萬余元。 案例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40號民事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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