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房產公司急于回籠資金,2018年9月與胡某簽訂認購書,約定:胡某向某房產開發公司認購房屋一套,面積66平方米,開盤單價為15000元/平方米,開盤總價為993000元,合同單價為7426元/平方米,合同總價為491601元。約定定金為100000元,并在次日由胡某支付其余首付款14.5萬元,余款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一次性付清。胡某依約支付了款項后,某房產公司認為銷售價格低于正常銷售價格,告知胡某不再繼續履行認購書,并以顯失公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購書。 【分歧】 對于某房產公司五折銷售房屋,能否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以五折的價格銷售,大大低于房子的合理價格,構成顯示公平,可以予以撤銷。 第二種觀點認為,胡某沒有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某房地產公司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某房地產公司五折賤賣房子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某房地產公司五折賤賣房子不構成顯失公平。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二,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認定顯失公平不僅應當考察結果是否顯失公平,而且還應考慮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 第三,結合到本案,胡某作為普通消費者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房屋,與其他購房者沒有區別,從簽訂合同的地位來看并不具備特殊之處。胡某以一次性付清全款而在購房過程中享有一定的優惠,符合市場經濟中通常的營銷策略和習慣。胡某有大量資金可以使用,某房地產公司需要回籠資金,雙方簽訂低價銷售合同并不能構成“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某房地產公司為專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其在市場銷售中,對于房屋銷售價格采取何種策略,顯然比普通購房者更具有科學的決策能力和決策過程,因此也不存在“沒有經驗”的可能。因此,在雙方簽訂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綜上,開發商以五折的價格銷售房子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開發商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理由訴請變更或撤銷。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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