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楊某蘭與仲某功于1985年登記結婚,楊某蘭與仲某紅、仲某霞系繼母女關系。楊某蘭與仲某功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教工宿舍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為仲偉功,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建筑面積為68.086平方米。仲某功于2016年因病去世后,楊某蘭獨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因仲某功去世前未留下遺囑,楊某蘭與仲某紅、仲某霞就房屋居住使用以及撫恤金問題達成書面協議,約定房屋繼續由楊某蘭居住使用,但不得讓他人居住使用,楊某蘭為仲某紅、仲某霞子女就學提供房產證。協議后,因雙方矛盾加劇,楊某蘭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案涉房屋。 【訴辯】 原告訴稱,案涉房屋系原告與仲偉功夫妻共有的財產,現仲某功去世,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紛爭,現原告要求明確原、被告各自的份額歸并至原告名下。原告愿意以市場價按照被告的份額補償給被告。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的共有關系沒有喪失,另外,原告也沒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最后,如果原告堅持要求確認份額,被告同意,但原告要求將房子歸并為一人所有,被告不認可。 【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僅約定了房屋居住使用權,并未約定不得分割房屋,現原告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并進行分割,并未違反協議的約定。其次,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女關系,雖相處了二十多年,但因仲某功去世,雙方失去了聯系的紐帶,加之原、被告并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內,平日聯系較少,雙方就撫恤金的領取問題發生矛盾,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的具有法律上規定的重大理由。再者,案涉房屋屬于由原、被告按份共有,份額明確,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綜上,原告楊家蘭在不違反協議約定的情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兩被告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分割訟爭房屋的產權。本案中當事人在協議中并未明確禁止分割共有房屋,因共有關系解體,一方當事人請求以歸并份額折價補償方式分割共有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同意確認份額不同意折價補償的情形下,如何分割共有物? 筆者認為應以一物一權為原則,歸并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額并折價補償相應按份共有人為宜。理由如下:首先,平衡各方共有人的利益和不減速共有物價值角度出發,《物權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上述法律規定了對共有不動產可以進行的分割方式,在無法進行實物分割的情況下,可以折價分割。從房屋的構造和使用功能的獨立性出發,雖然房屋作為共有物可以按份共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無法從物理上對房屋進行分割,各按份共有人對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權,反而會導致房屋的居住使用效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尤其是共有基礎喪失的家庭,反而更容易導致矛盾激增。其次,從房屋產權登記的角度出發,物權法確定了一物一權的原則,案涉房屋由共有人按份共有,但房產部門并不會對房屋不同部分進行分別登記,同時也無法對案涉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再者,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權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財產的某一部分,或者就某一個單獨房間單獨享有所有權,盡管房屋是按份共有,但是這種按份共有的權利是輻射于整個共有財產上的,各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雖不是完整所有權,但是若讓按份共有人單獨享有的權利波及于整個所有權,則共有與所有就無法區分了。綜上,原告主張歸并共有份額并折價補償的方式既保留了共有房產的完整性,又維持了房屋居住使用現狀在不影響房屋價值的情況下使得房屋產權效能最大化,同時還保障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故應受法院支持。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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